一、依据: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府[2009]73号)。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2013年的住房困难标准是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2013年的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45元(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三、申请审核程序及时限:
申请: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不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审核:入户调查、公示(街道办或镇政府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区住房保障中心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区住房保障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准购通知书)→排序(由电脑随机定号排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放选房通知书)→选房(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依排序进行电脑随机选房,签署选房确认书,签订购房合同)。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相应的产权证明,包括自有住房的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证明,无产权登记的证明。
(三)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提供该家庭成员所居住地或户籍地镇(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属本市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由属地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离、退休的、由发放离、退休金的银行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承诺事项:
本人自愿申请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愿意遵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人郑重承诺:
(一)在申请表上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二)同意并授权及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及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