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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48-7/2020-09864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秀英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12-16
名  称: 海口市秀英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工作规则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秀英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委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党委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含下属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事项。及时准确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有关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党委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

(三)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机构设置和调整、职能的拟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审议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分工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党委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意识形态工作、政治生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听取局各部门工作汇报,审议各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事项决定等。

(十一)讨论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

(十二)其它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以下事项列入“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研究有关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安全生产等重要政策性文件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2.研究党委呈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等上级机关的重要工作请示、报告,以及对区委、区政府重要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

3.研究本局法治建设重要政策性文件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5.研究局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班子建设等有关事项;

6.研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职能任务分工;

7.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实施5万以上、个人实施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8.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的动议、推荐、考察、奖惩、考核、监督、交流、教育管理、调整、评优评先、外派工作等事项,讨论后备干部确定和行政问责建议和决定。向上级党委提出干部的任免建议;

2.讨论决定上报区委组织部的人事任免建议等事项;

3.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外聘人员招录(购买服务)以及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

4.按照规定程序,讨论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候选人;

5.研究提出对局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不力时的有关问责意见;

6.讨论决定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

7.研究决定召开党员大会和局群团组织换届选举及其它重大事项;

8.研究人才工作,包括培训工作规划(计划)、人才引进和对外合作交流等;

9.其他重要干部人事工作。

(三)重大经济事项

1.研究决定局经费管理和重大财务改革事项;

2.研究年度本部门预算有关事项;

3.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4.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5.大宗固定资产处置;

6.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资金使用,专项经费安排、使用与管理;

2.讨论决定未列入立项计划和年度预算,因工作需要须安排的重大项目及资金支出;

3.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包括捐赠、赞助);

4.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六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七条 党委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推荐和管理干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八条 党委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党委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其他委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区委、区政府党组、市应急管理局党委的领导或者指导。

第十二条 党委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田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计论和决定。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其他委员应当对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六条 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委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委员提出建

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召集或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局办工作人员列席并做好记录。研究涉及需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重要议题时,提前一天以上向区纪委监委派驻组报告,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驻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凡传达贯彻上级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委会的一些重要决议、决定,征求对某些决议、决定的意见及政治理论学习等,应召开党委扩大会。党委扩大会议可吸收局机关、下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计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委会议一般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除涉及保密的议题可以从简表述外,其它应当按照会议记录如实整理。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应保密的党委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党委及其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应急管理局党组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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