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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48-7/2024-00918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秀英区西秀镇 发文日期: 2024-01-12
名  称: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各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海口市秀英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秀英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有效缓解群租楼(出租屋)电动自行车停车及充电难、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充电等问题,在重点区域建设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结合秀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是指在人口居住密集、电动自行车停放需求量大的海口市主城区秀英片区行政村(社区),以及永兴镇墟、石山镇墟、东山镇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停放的场所。

    (一)电动自行车停车棚,指在四周敞开有顶棚的用于面向社会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服务及停放的场所。

    (二)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指在建筑室内(包括地下建筑)用于面向社会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服务及停放的场所。

    (三)电动自行车停车楼,指在整栋建筑建设用于面向社会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服务及停放的场所。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的建设充分利用空置用地或建筑物,参照建设相关技术要求,规划新建或改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

    第二章 建设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F46/T526-202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相关规范、标准,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选址安全,建筑材料质量合格,结构设计合理,建筑强度满足要求,建筑室内地坪硬化,配套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设施且具有智能检测、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防雨等功能,达到最低建设要求和基本消 防要求。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设定车位尺寸标准如下:

    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标准尺寸为宽0.8米、长1.6-1.7米。为便于管理,在申请补贴时,以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筑面积为准。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后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运营方应负责电动自行车自助充电设施的安装、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消除消防设施故障和火灾隐患问题。

    第七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对合法合规且无争议的新单独立项建设的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和已有项目利用闲置空地建设的改善性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给予建设补贴,补贴对象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项目建设的个人或单位,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安排解决。住宅小区、群租楼 ( 出租屋)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不对社会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不在补贴范围内。

    为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垂直利用地面空间进行电动自行车充电停车场所建设,集约、节约用地。本办法按照停车场所建设类别不同,实行差异化分类补贴标准。申请建设补贴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项目,按建筑面积给予补贴。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八条秀英区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项目,且面向社会开放经营的,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停车棚补贴标准

    建筑面积在30-50(包含50)平方米,每个停车棚补贴 3000元。

    建筑面积在50-80(包含80)平方米,每个停车棚补贴5000元。

    建筑面积在80-120平方米(包含120),每个停车棚补贴8000元。

    建筑面积在120-160(包含160)平方米,每个停车棚补贴12000元。

    建筑面积在160-200(包含200)平方米,每个停车棚补贴16000元。

    建筑面积在200-250(包含250)平方米,每个停车棚补贴20000元。

    建筑面积在250-300(包含300)平方米,每个停车棚补贴25000元。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且不超过总造价50%。

    (二)电动自行车停车库补贴标准

    建筑面积在30-50(包含50)平方米,每个停车库补贴 1000元。

    建筑面积在50-80(包含80)平方米,每个停车库补贴 2000元。

    建筑面积在80-120平方米(包含120),每个停车库补贴3000元。

    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按照每平方米40元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且不超过总造价50%。

    (三)电动自行车停车楼补贴标准

    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总造价50%。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建设补贴。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拨付。根据区财政局确定的年度补贴总额,结合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任务量、运营情况情况等因素统筹使用,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拨付金额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年度补贴总额对建设任务量进行前置调整。

    (二)补贴用途。补贴资金统筹用于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运营补贴及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改造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无关领域补贴。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调动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积极性。

    第十条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属地镇街、财政、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配合,定期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公职人员参与虚报、骗取、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全力推动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综合协调工作,沟通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建设工作,组织全面验收、资金核算、公示及拨付等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前期宣传、咨询,申报对象的审批、核准、验收及资料归档等工作;属地镇街负责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全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工作经费包括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整理材料档案、检查验收及各部门管理培训等费用;住建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室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审批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室外电动自行车停车棚违法 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章补贴申领办法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业主申请补贴资金的,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前向区消防救援大队报备,提交《秀英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补贴申请备案表》及业主身份证明,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建设业主向区消防救援大队提出验收申请,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完成验收工作后,将验收结果反馈业主;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业主递交项目纸质申请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补贴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秀英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建设补贴申请表》;

    () 项目立项 (备案 ) 材料;

    (三) 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

    (四) 项目报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五) 建设投资额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区消防救援大队受理、审核项目建设业主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核实汇总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区应急管理局后,区应急管理局对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业主名单在秀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给项目建设业主。

    第十五条区住建、财政、综合执法、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和指导电动自行车充电停车场所建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秀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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