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人民群众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塑造机关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局统一发放的工作牌,在办公桌适中位置摆放岗位标牌。
二、佩戴工作牌上岗人员要保持服装整洁,仪表大方,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工作牌由局办公室统一制作和编号,不得转借,不准涂改和损坏;工作人员离岗时,须将工作牌交回局办公室。
四、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个人违反规定的记录,计入其年度绩效考评。
五、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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