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范围为我区已被认定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考上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本人的银行卡。助学金的发放从孤儿入学开始到孤儿毕业结束。
第二章 资金测算和拨付
第四条 区民政局根据各镇街上报的人数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当年资金使用预算,对于上年度资金使用有余额的,应当结转下年使用,在预算申请中扣减上年度资金余额;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应当追加不足部分,在预算申请中加上上年度资金不足部分。
第五条 市级下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后,区民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一个月内将资金全部拨付至孤儿本人的银行卡。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督查
第六条 区民政局不定期对各镇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导和检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制定与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七条 区民政局每年对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查看镇街对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是否做到一人一档,档案是否包括孤儿基本信息、助学申请、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是否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本人的银行卡;是否及时掌握孤儿动态,孤儿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是否退出“助学工程”。
第八条 区民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落实整改意见等。民政局在接到督查反馈的问题后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督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事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十条 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要求,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信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镇街及时公开所执行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