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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48-7/2021-07334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海南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 2021-03-16
名  称: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信息采集公开和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信息采集公开和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信息采集公开和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信息采集公开和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8〕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信息采集、公开和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信息采集、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和第三方安全。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校是信息采集和公开的主体,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民办中小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使用和监管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责任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按时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党的建设工作情况。包括党组织设置及组成人员情况等;

  (二)举办信息。包括举办者、出资人、出资额情况;

  (三)登记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全称)、办学地点、法人性质(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办学宗旨和内容、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登记时间和登记证号、许可证号等;

  (四)内部治理信息。包括经审批机关备案的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行政班子、监事会组成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内设机构,学校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五)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规模、范围、时间、方式、程序、结果等;

  (六)收费信息。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投诉方式等;

  (七)教师和其他人员数量及结构情况;任职任教时间情况;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数量和聘用情况;

  (八)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和年度执行情况等;

  (九)学校办学条件、年度财务状况、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结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捐赠的时间、来源、性质、数额、用途等;

  (十一)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特别重要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已有的民办中小学校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将包含上述内容的上学年信息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尚不具备单独设立网站条件的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宣传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新设立的民办中小学要在批准办学后的一个月内公开信息)。

  第九条  民办中小学校信息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更新。一经公开,不得任意篡改。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校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学校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要及时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校在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时应当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信息公开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校的信息公开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检范围。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布虚假信息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认定,依法记入学校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记录。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学校等级评估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时,应将民办中小学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和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计入失信记录的民办中小学校列为重点核查和监管对象,通过下调政府购买服务金额、核减年度招生计划、取消各类表彰奖励等方式加强监管,直至恢复信用。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信息公开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招收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其信息采集公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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