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政府信息。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通过网站、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登记受理社会申请书→报送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副组长批示→移交相关办公室处理答复→各相关办公室根据信息公开范围,10个工作日内制作公开告知书(或不予公开告知书)→报送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副组长批示→报送党政办→传达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