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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48-7/2018-10351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秀英区卫健委 发文日期: 2018-03-22
名  称: 秀英区卫健委依法行政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秀英区卫健委依法行政制度

秀英区卫健委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公平、公开、公正,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不按照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调解等行政行为。

第二章  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许可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许可工作;卫生院配合做好卫生许可初审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行为实行定岗、定责、定人,建立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和轮岗制度。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法定项目、标准以及需要相对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许可审查结果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卫生审批;

(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个人)的卫生审批;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审批;

(四)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办理上述对应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内设机构职责,并分别制定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

第八条  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通知书等文书,依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第九条  办证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经审查认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但需要其他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条  办证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经审查认定申请事项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且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准确、提交的相关材料种类和数量齐全、内容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或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后,即时作出受理决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书后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需要补正而逾期未告知或者不是一次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办证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便民、高效原则进行分类办理。

(一)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准予许可决定文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当场受理并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但是申请人要求出具受理决定书的,应当出具。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按本程序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事项类别,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送相应的主办业务科室审查和决定。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办理机构应当提出延长办理的理由和时间,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法律、法规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所受理的单位,经两名以上承办监督员签署审查意见,报所长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审批结束,依照法定形式制作准予许可决定文书(卫生许可证或审查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准予许可决定文书应当载明被许可人全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行政许可事项、生效日期或有效期限、行政许可部门名称和文书制作日期等。

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或姓名、不予许可的理由、行政许可部门名称和文书制作日期等。

第十四条  需要送达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及时通知受送达人领取并签收。 

第三章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程序适用于一般程序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报告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对下设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审查,对其中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应当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考核小组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二十三条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报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经分管局(所)长审批,即为正式立案。

第二十四条  案件立案后,承办人不能随意撤销。经进一步调查,确实需要销案的,必须提供可靠的事实材料,报立案批准的领导批准,方可销案。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凡与案件承办人员、主管领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作为认定事实的有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询问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字或押印。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罚建议,连同案件调查取证材料一并提交卫生监督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议。

第二十九条 卫生监督部门法制机构在接到案卷后,应当及时召集合议小组人员就案件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和审议,提出合议建议。

合议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制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合议建议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法制工作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达当事人。送达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需陈述申辩的,承办人员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做好记录并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或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依照程序组织听证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人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7日内,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结案,如因特殊情况在两个月内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按规定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不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办案的,应立案查处而未立案的,办理人情案的,徇私舞弊的,擅自改变案件决定的,视情节轻重,应对办案人员作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秀 英 区 卫 生 局

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系统分析、先期预测和科学评估,以提供客观、科学、正确的决策依据的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评估范围: 

(一)关系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二)涉及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政策调整。 

第三条 决策拟定部门是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承办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风险内容开展全面审查评价。 

第四条 风险评估内容既要关注可行性因素也要关注不可行性因素,既要关注经济效益也要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 

(二)合理性评估; 

(三)可行性评估; 

(四)安全性评估; 

(五)稳定性评估。 

第五条 风险评估应遵循严格的评估程序。评估责任主体应根据决策事项制定相应的具体评估方案,全面收集相关的文件、资料,建立专项档案。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需要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论证,形成科学、客观的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查,防止出台违法决策的制度。 

第七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八条 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研究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研或征求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审查完毕后,出具合法性审查结论并返回决策拟定部门。 

第九条 决策拟定部门对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结论进行研究,审查结论建议修改决策方案的,作出相应修改后再次提请审查;审查结论指出决策程序违法的,补正相应程序或重新进行相应程序后再次提请审查;审查结论认为决策事项违法的,应予以废弃。 

第十条 决策拟定部门将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市政府审议。

秀 英 区 卫 生 局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加强秀英区卫生局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秀英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卫生局法律顾问室,负责局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室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二、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三)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委托,办理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三、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四、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五、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民教育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法学专科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二)具有所从事的法制、律师、审判、法学教学等领域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思想正派,作风端正,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六、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法律顾问室根据情况从政府部门的法规科,以及律师、法官、从事法学教学的人员中选聘。 

七、区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 

八、法律顾问室所需工作经费,由法律顾问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区财政安排解决,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秀 英 区 卫 生 局

秀英区卫生局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秀英区卫生局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促进依法行政。 

  制度要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应经局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对外发布,未经向社会发布不得作为执行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卫生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等。制度还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机制。 

  备案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有效的规范了该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上报等各项工作,有力的推动了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秀 英 区 卫 生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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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五)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六)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七)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八)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区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影视、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科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同公示相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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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为上级政府和部门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编制卫生事业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资金的安排;

(四)卫生事业重大投资项目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其他关系卫生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卫生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卫生工作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卫生事业的长久发展;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局机关重大决策的结果应当通过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五条 局机关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照《秀英区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七条 分管局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相关负责人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  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条 区卫生局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区卫生局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二条 形成的方案经分管局领导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后,由局长批准施行。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局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十四条 有关执行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科室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局领导。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及相关负责人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区卫生局提出质疑或建议。

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卫生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科室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首长问责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执行科室违反本规定,必须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秀 英 区 卫 生 局

秀英区卫生局

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有效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后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正负面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作出的评价。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实施机构要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

决策实施的第一年,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

决策实施的第二、第三年,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决策后评价,对其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效果;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和长远影响。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应形成评价报告,决策后评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后的决策评价和效果;

(二)对实施决策进行调整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局领导会议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核研究后,应做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决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秀 英 区 卫 生 局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健全我局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我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区卫生系统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三条  咨询论证专家主要从“秀英卫生局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中筛选,必要时适当补充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如省医学会、咨询机构的专家等。

  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向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专家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六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局的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参与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按规定给予相应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局年度预算。

  第八条  由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秀 英 区 卫 生 局

重大决策后跟踪反馈及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组织的决策后反馈及评价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反馈及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进行反馈并作出评价,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四条 市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市局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县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等政策的确定;

    (二)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财政预算草案、调整方案的编制,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五)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七)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九)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公共交通、旧城县改造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十一)市局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安排;

    (十二)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市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是决策后反馈及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承办机构会同市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反馈及评价工作。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八条 决策后反馈及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我局建设发展符合的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十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十一条 市局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对决策同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市局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完成应形成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对决策作出的调整建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市局审定。市局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市局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参照本制度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县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局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秀 英 区 卫 生 局

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政府作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及行政行为,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事先听证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进行公示、听证,由县委、县政府联席会议决定。县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各部门协助作好公示和听证工作。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指定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举行听证会的相关部门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人不少于7人。公民向主持单位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二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主持单位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

   (五)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四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县委、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行政决策方案,主持单位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行政决策方案报上级机关审批时,凡举行了听证会的,应将听证会笔录同时报送审查。

第十六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县委、县政府决定,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委、县政府联席会议不予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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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做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 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 决策草案说明;

 (二)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 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 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办公室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 办公室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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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稽查制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卫生行政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稽查是指对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纪律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稽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  成立局卫生监督稽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市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法规和稽查科具体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稽查内容

(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

(二)上级布置、交办的事项处置及完成情况;

(三)卫生监督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况;

(四)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六)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

(七)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情况;

(八)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书写规范的执行情况;

(九)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以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十)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和行为规范情况;

(十一)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十二)卫生行政许可、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开展情况;

(十三)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稽查程序

(一)法规和稽查科对本机构及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和执法行为规范进行综合性稽查或重点稽查,着装风纪每月至少稽查1次,综合性稽查或重点稽查每年1-2次;对各区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综合性稽查或专项稽查,每年1-2次。

(二)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有关卫生监督机构或卫生监督员行为,经调查核实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属于我局稽查范围的,应报局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

(三)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2人以上,着装整齐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和工作要求。认真听取被检查单位或者卫生监督人员的情况汇报,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调取有效证据。

(四)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稽查事项的详细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稽查方案。

(五)在实施稽查时,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应制作相应的笔录,听取被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六)稽查中制作的《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被稽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稽查的卫生监督人员阅知,经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对拒绝签字确认的,应注明已阅知等情形。

(七)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稽查报告上报监督局负责人,必要时应当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送局领导批准后,送达被稽查单位或卫生监督人员。

第七条  稽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问卷调查、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稽查处理

(一)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二)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应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经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给实施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 

(五)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九条  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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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已办结的一般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卫生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强制案件案卷。

第三条  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数量不少于案卷总数的10%,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二)处罚相对人认定是否正确,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六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典型案卷评析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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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妥善处理群众举报与投诉,加强我局依法行政建设,根据《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群众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我局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违法执法行为、执法侵权行为、执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或线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开受理制。设立并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对前来举报人员,要及时接待,不得推诿。

第四条 受理登记制。明确专人负责群众投诉举报的处理,并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材料的受理、登记、统计、立卷归档、总结和保管等基础工作。

第五条 限时办结制。按规定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

第六条 严格保密制。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和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其它事项,接待人员和知情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节轻重承担应负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执法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时,严禁态度生硬,方法粗暴,办事拖拉和敷衍失职。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区制定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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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海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局领导、直属单位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做出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干部因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局党委报请区纪委监察局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二十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或区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区政府法制办、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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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决定成立秀英区卫生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  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林

副组长:王陛君、徐卫国、唐廉

 员:潘正芳、陈会琼、李娇惠、王鸿云、李彬、文艳。

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办公室。

第三条  行政权力运行的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罚案件;

(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审理、办案单位对需提前交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  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办案负责人汇报。

第六条  审理、办案人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行政许可、不予许可、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审理、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理、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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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卫生系统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秀英区卫生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所有卫生执法人员。

第三条  区卫生局设立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责任过错追究的受理、审理和决定。成员由局领导、分管副局长、分管人员、区卫生监督所和卫生室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系统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致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施违法错案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教育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受到本规定追究的工作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和申诉权;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处罚对象错误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依据不足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且事实清楚不予查处或查处后不予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按规定幅度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权利的和不按程序逐级审批,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作出处罚决定的;

(五)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违反规定擅自收取保证金或者将罚款、保证金以及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对上级交办查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

(八)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变卖等行政强制措施及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工作不负责任,丢失卷宗或重要证据材料的。

第七条  对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四)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区纪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于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然责令改正,仍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不按法律规定滥罚款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截留、挪用、私分罚款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将移交区纪委处理。

第十三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工作人员强令实施违反规定处罚,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处罚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将移交区纪委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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