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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48-7/2022-02514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秀英区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2-01-05
名  称: 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升级版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升级版

 

编制机构

 

 

 

主编单位:海南省商务厅

参编单位:黑龙江集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编委顾问:  

编委主任:李龙生

主要起草人: 诚、刘松桃、曾吉娜、龙源兴、 吴国辉、 康东青、周雪温、 徐婉容、 健、 洪贵琼、 林志清、林

   人:

主要审查人:王丰、张碧阳、林照宏

    进一步规范我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标准,提升农贸市场场地标准和设施条件,提高农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和综合水平,在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省农贸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由海南省商务厅组织编制《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升级版》(以下简称《导则》升级版)。

    编制组通过对我省农贸市场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研究、分析,总结出我省农贸市场在经营环境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结合这些不足,并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海南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13)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导则的编制。  

《导则》(升级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编制依据、术语、场地环境、建筑设施系统设置、摊位分类及建设和附录(暨导则用词和符号说明)

    本导则印发之日实施,由海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1 总则 - 1 -

2 编制依据 - 3 -

3 术 语 - 4 -

3.1. 农贸市场(菜市场) - 4 -

3.2. 开敞式农贸市场(开敞式菜市场) - 4 -

3.3. 摊位 - 4 -

3.4. 购物通道 - 4 -

3.5. 不可食用肉 - 5 -

3.6. 水产品“二去”服务 - 5 -

3.7. 农产品废弃物 - 5 -

3.8.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 5 -

3.9. 辅助管理用房 - 5 -

4 场地环境 - 6 -

4.1. 选址要求 - 6 -

4.2. 建设规模 - 7 -

4.3. 无障碍设计 - 8 -

4.4. 疏散设计 - 9 -

4.5. 装饰设计 - 10 -

4.6. 场内布局 - 11 -

5 建筑设施系统设置 - 13 -

5.1. 农贸市场主体建筑要求 - 13 -

5.2. 给水设施 - 15 -

5.3. 排水系统 - 16 -

5.4. 排污系统 - 19 -

5.5. 供电设施 - 19 -

5.6. 通风系统 - 21 -

5.7. 冷藏保鲜设备 - 22 -

5.8. 消防系统 - 22 -

5.9. 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系统 - 23 -

5.10. 监控系统 - 24 -

5.11. 辅助服务系统 - 24 -

6 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 - 27 -

6.1. 摊位分类 - 27 -

6.2. 摊位设置 - 27 -

6.3. 标准摊位 - 28 -

6.4. 蔬菜类和水果类摊位 - 29 -

6.5. 畜禽肉类摊位 - 30 -

6.6. 水产品类摊位 - 31 -

6.7. 熟食类摊位 - 33 -

6.8. 豆制品(面点)类摊位 - 34 -

6.9. 蛋品类摊位 (采用标准摊位做法) - 34 -

6.10. 粮油制品类(副食品)摊位 - 35 -

6.11. 家禽类摊位 - 35 -

7 商品陈列与销售   - 37 -

7.1. 蔬菜类  - 37 -

7.2. 畜禽肉类  - 37 -

7.3. 水产品类  - 38 -

7.4. 豆制品(面点)类   - 39 -

7.5. 熟食卤品类  - 39 -

7.6. 腌腊制品类  - 40 -

7.7. 清真食品类  - 40 -

8 包装 - 41 -

9 卫生   - 41 -

9.1. 环境卫生  - 41 -

9.2.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 42 -

10 市场规范   - 42 -

10.1. 管理规范 - 42 -

10.2. 质量规范  - 43 -

10.3. 证照规范  - 43 -

10.4. 价格规范  - 44 -

10.5. 计量规范   - 44 -

10.6. 服务规范   - 45 -

10.7. 信用规范  - 45 -

11 本导则用词和符号说明 - 46 -

 


1 总则

1.1.为提高海南省各市县农贸市场设施的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导则》(升级版)

1.2.《导则》(升级版)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等要求。

 1.3.本《导则》(升级版)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主城区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1.4.本《导则》(升级版)“安全、卫生、经济、实用、环保、节能、美观”的基础上,坚持农贸市场建设 “以人为本”的宗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使用卫生、设施完善、采光充足、通风良好、交通便利、排水顺畅、环境优美、精细建设的建设原则,合理经济地利用农贸市场资源,为农贸市场经营者提供安全、顺畅、便利的经营条件。

1.5.农贸市场建设应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海南地区的气候特点,凸显海南地方风情特色。

    1.6.农贸市场周边的路面设施、消防通道、市政管线、公共设施、停车场及相邻的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等必须同步建设。

    1.7.新建与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结合其周边区域环境整治同步实施。

1.8.新建农贸市场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升级规定外,应当符合本省各市县当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当地农贸市场“十三五”发展规划中相关规定,以及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对原有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宜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参照采用本《导则》(升级的有关规定进行升级改造。

1.9.新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应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必须进行绿色建筑相关设计且不得低于2星。

1.10.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根据其使用要求及单项建筑内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建筑面积>5000㎡;

    中型:建筑面积>1000~6000㎡;

小型:建筑面积≤1000㎡。

 

 

 

 

 

 

2 编制依据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务部)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海南省商务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现行国家、海南省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等。      

3 术 语

3.1. 农贸市场(菜市场)

是由农贸市场(菜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类、果品类、蛋品类、畜禽肉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腌腊制品类、熟食卤品类、家禽类、水产品类、粮油制品类共11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开敞式农贸市场(开敞式菜市场)

    是指农贸市场经营区外墙上开设的、直接与室外相连通的、通风采光效果良好的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其所在外墙总面积的比值不小于25%的农贸市场,敞开区域均匀布置且其长度不小于农贸市场经营区外墙长度的50%。

3.3. 摊位

是指成组团设置的若干个敞开式、半封闭式或封闭式固定的经营台面及操作空间的经营场所。

3.4. 购物通道

是指单侧或两侧设有固定摊位或铺面供顾客购物、交通、疏散等的通道。主购物通道不应小于3m净宽,次购物通道不应小于2m净宽。

3.5.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6. 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片服务。

3.7. 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8.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及农贸市场内确定的责任区,和摊位内外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3.9. 辅助管理用房

为保证农贸市场能够合法、卫生、安全地经营和保障供给、有序流通、公平竞争而设置的必要的监管配套用房,如:值班室、办公室、技术室、检测室、监控室、投诉(宣传)室、学习(培训)室、休息室、设备房、备品仓库、周转库、卫生间、集中垃圾间等。

4 场地环境

4.1. 选址要求

4.1.1.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本省各市县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还应符合当地农贸市场“十三五”发展规划中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法审批手续。

4.1.2.农贸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绿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同时必须进行全方位无障碍设计。

4.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000m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1.4.新建农贸市场选址应按本省各市县当地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设置地下停车场。原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时有条件的,原则上也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4.1.4.1.机动车停车场面积不宜小于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的25%。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不宜小于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的10%。

4.1.4.2.对应本《导则》规定的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位数按建筑面积1车位/ 60㎡。非机动停车位不得小于2辆/摊位。

4.1.5.新建农贸市场建设场地与周边市政道路的联通口不得少于2个,应位于不同的方位,不得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每个联通口的最小净宽与净高不应小于6m和4m,且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安全疏散的要求。

4.1.6.升级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建设场地与周边市政道路的联通口不得少于2个,应位于不同的方位,不宜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每个联通口的最小净宽与净高均不应小于4m,且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安全疏散的要求。

4.2. 建设规模

4.2.1.新建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应根据其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生活条件、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结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布局进行合理确定。

4.2.2.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按其类别、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进行划分;主城区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小于1500m,营业面积3000㎡左右,服务人口不少于3万人。

4.2.3.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配套设置公共卫生间。如设为中性公共卫生间应按每1000㎡的标准配置4个厕位(其中1个为无障碍厕位)、2个洗手盆。如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则:建筑面积1000㎡以下的农贸市场应配置男厕位不少于1个,小便器不少于1个,女厕位不少于3个,男女洗手盆各不少于1个,专用无障碍卫生间1间。建筑面积每增加600㎡应增设男厕位1个、小便器1个、女厕位2个、男女洗手盆各1个。所有卫生间必须设前室,便器及洗手盆的设置应考虑儿童的使用要求。

4.2.4.农贸市场应设立垃圾集中中转密闭间,供市场内垃圾的集中转运。密闭垃圾间净高不应小于6m,室内应设置灭蝇灯和自动喷淋消毒系统。建筑面积根据农贸市场规模确定:

大型的农贸市场不应小于50㎡;

中型的农贸市场不应小于35㎡;

小型的农贸市场不宜小于20㎡。

密闭垃圾间的设置应与环卫部门协商,设于农贸市场外。当设于市场内时,应设于靠外墙下风口,且必须单独设置外门。

4.2.5.新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置专用货运电梯,专用货运电梯的载重量不小于2000kg,运行速度不宜大于0.75m/s,每台专用货运电梯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m。专用货运电梯货运口部宜设置货运平台,货运口部位置应设于隐蔽处,但应方便货物运输;专用货运电梯在货物装卸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和疏散安全。

4.2.6.新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上时应设置2部的自动扶梯。升级改造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上时宜设置1台供上行的自动扶梯。

4.3. 无障碍设计

4.3.1.农贸市场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通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章节的要求。

4.3.2.农贸市场购物通道应平坦防滑;购物通道上设有高差时应以不大于1:20的缓坡过度;高差大于等于15cm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

4.3.3.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应设置专用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应兼顾妇女和儿童使用,且应设置固定式多功能台,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章节的要求。

4.4. 疏散设计

    4.4.1.农贸市场所处街区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道路与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沿街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4.2.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非单层农贸市场或多功能建筑物,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且应按规定设置回车场。

4.4.3.农贸市场建筑物地上层数不宜超过3层,地下层数不宜超过1层,地上建筑物总高度不宜超过20m,地下建筑物的埋深不宜超过5m。地上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4.4.4.农贸市场的室外出入口可作为安全疏散出口,并应符合本《导则》第5.1.3条规定。室内疏散楼梯应设为封闭楼梯间,疏散出口净宽及疏散楼梯段净宽应通过计算确定,最远点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2m。其它方面的消防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4.4.5.农贸市场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对于单层农贸市场其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应满足本《导则》第5.1.3条规定;对于2层或3层农贸市场及地下一层建筑,其安全疏散出口或安全疏散楼梯段净宽度的计算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1条,表5.5.21-1及表5.5.21-2的相关规定。

4.5. 装饰设计

4.5.1.农贸市场室内地面应铺设釉面地砖,并符合防滑、耐磨、不吸水、易清扫等要求,并向排水沟或排水地漏方向找坡。

4.5.2.农贸市场室内铺设防滑地砖时宜选用水泥砂浆,不宜选用干硬性砂浆,砖与砖之间宜留有不小于3mm的砖缝,并用黑色防水密封胶密封砖缝。

    4.5.3.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内墙面(含室内立柱四周立面)应粘贴浅色墙面砖,面砖粘贴高度不应低于2.4m。其余墙、柱面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至天棚顶。

4.5.4.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天棚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或浅色耐腐吊顶,所有装饰材料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饰材料。

4.5.5.农贸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标牌、证照及灯具线路外,不得明装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管线等。

4.5.6.农贸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4.6. 场内布局

4.6.1.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应合理,分区标志应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应相对集中。

4.6.2.新建农贸市场内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设置菜农自产自销交易区;对于改建、扩建、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原有的菜农自产自销交易区的设置应合理安排。

    4.6.3.农贸市场内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任何经营区域隔开经营,相隔净间距不得小于5m。

   4.6.4.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应相对集中在专门区域设置经营早点、快餐或特色餐饮等服务场所,小型农贸市场应不少于2家;中型农贸市场应不少于3家;大型农贸市场应不少于4家,其经营区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有污废气、污废水、污废物或其他污染源等及严禁经营、贮运鲜活水产品及家禽等。

    4.6.5.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应设经营专柜或经营专间。经营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宜设经营专柜或经营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驻农贸市场经营肉类、家禽、豆制品、熟食、卤品、蔬菜等农产品。

   4.6.6.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食用食品的柜台距离家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等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4.6.7.新建农贸市场内禁止设置现炒现卖柜台,不应销售现炒现卖食品。对于改建、扩建、改造的农贸市场内的现有现炒现卖柜台如必须保留时应有可靠的防火、防烟、防热、防烫伤、通风、排气、散热等措施,经营区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4.6.8.农贸市场不得违规经营本《导则》规定以外的农产品。    

4.6.9.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系统、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等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等处理。

  4.6.10.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应按其建筑面积的2%设置顾客休息休闲及儿童娱乐区,且顾客休息休闲及儿童娱乐区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

    4.6.11.新建农贸市场结构体系应采用符合国家建设、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6.12.农贸市场内严禁吸烟,应设置醒目的严禁吸烟警语与标识,配备合适数量的控烟劝导监督员。

4.6.13.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品牌销售专区或专柜、土特产销售专区或专柜、半成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等,其周边25米范围内严禁设置活禽销售区。

4.6.14.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开水间,有条件时宜设置直饮水系统,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20m。

5 建筑设施系统设置

5.1. 农贸市场主体建筑要求

5.1.1.新建农贸市场主体建筑(交易大厅)应按“干湿”、“生熟”、“洁污”及“辅助管理服务”等功能进行合理的配备与分区。区域划分宜采用通道、隔断或墙体等进行分隔。辅助管理服务区应配套设置管理服务用房、服务设施及必要的管理设备。

5.1.2.新建农贸市场应选择在单体建筑或相对独立的非单体建筑场地内建设,结构体系应安全可靠。新建农贸市场为单层建筑物时层高不应小于5m,为低、多层建筑物或设于其它建筑物内时每层层高不应小于4.5m。

5.1.3.新建农贸市场的对外安全疏散出入口。小型农贸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中型农贸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大型农贸市场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4个。各安全疏散出入口应设于建筑物不同的朝向位置,每个安全疏散出入口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

5.1.4.农贸市场室内主购物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3m,次购物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m,并且必须满足消防疏散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货物出入口。

5.1.5.农贸市场安全疏散出入口、通道等位置设有台阶时,应同时要设置无障碍通道。货物出入口应设置坡道或卸货平台。

5.1.6.农贸市场室内安全疏散通道上方应设置紧急疏散指示灯(牌)装置,并设置紧急疏散应急照明灯。

5.1.7.农贸市场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室内空间舒适、明亮,自然采光良好、遮阳措施完善

5.1.8.农贸市场室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向排水沟、槽或地漏方向设置0.5%~1.0%的排水坡(详见图5.1.8)。

5.1.8

   

5.1.9.农贸市场室内墙面、柱面应粘贴浅色墙面砖,墙面砖粘贴高度应不低于2.4m。其余墙面、柱面及室内天花板应涂刷防霉乳胶漆。

5.1.10.敞开式棚架农贸市场,其周围应设置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等设施。围墙或围栏应安全牢固,高度不应低于2.4m。

5.1.11. 农贸市场室内地面铺设高级防滑地砖或防滑花岗岩石板材。摊位迎客面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cm的安全玻璃或花岗岩挡水边。

5.1.12.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建筑物不得采用开敞式设计方式,必须采用全封闭式设计方式,应设置中央空调或设置中央空调加吊扇。

5.2. 给水设施

5.2.1. 农贸市场内应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等规定的自来水供水系统,供水管道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或污染;出水口下沿与溢流口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应小于供水管径2.5倍。对于地面冲洗给水、密闭垃圾间冲洗给水、家禽类经营区的宰杀间、加工间、屠宰通道、禽笼室的冲洗给水等均应在给水管设真空破坏器或倒流防止器。

5.2.2.水产品类经营区的供水管道应铺设到每一个摊位。

5.2.3.家禽类经营区的宰杀间、加工间、屠宰通道、经营室、禽笼室等应将供水系统铺设到每一个专用空间。

5.2.4.肉类经营区应供水至经营区每一摊位。

5.2.5.熟食经营专间应供水至每一个专间。

5.2.6.其它类别的经营区应供水到每组摊位。

5.2.7.各经营区的摊位供水点应选用脚踏式水龙头。

5.2.8.农贸市场内宜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清洗用水点。

5.2.9. 农贸市场应设置加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农贸市场地面、台面、墙面、设备和设施等,加压冲洗装置服务半径宜为30m左右,供水压力不宜小于0.20MPA,供水管径不宜小于DN20。所有供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给水系统宜优先利用城市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5.2.10.农贸市场内卫生间应采用脚踏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5.2.11.农贸市场内各用水点应设置独立计量设施。农贸市场给水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水的规定。

5.2.12.农贸市场内各摊位给水系统应采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规定的PVC管材或PPR管材,用于清洗地面、台面、墙面、设备和设施等的给水系统管材可采用普通PVC管材。

5.3. 排水系统

5.3.1.农贸市场内部排水管道、沟、槽、地漏等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得与其它建筑物排水管道系统共用。

5.3.2.农贸市场室内、外排水管道、沟、槽、地漏等系统应尽量采用直线排放式,减少弯道且应设置0.5%1.0%的排水坡度。

5.3.3. 购物通道上人行区域设置的排水管道应设计为暗排水管道,并设有防止异味扩散的设施,不应设为明管、明沟、明槽等。  

5.3.4.农贸市场摊位污废水排放。农贸市场摊位外侧或内外侧应设置污废水排水沟、槽,排水沟、槽净宽宜为15cm,起坡处深度不应小于3cm,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排水沟、槽两侧面及底部应平整光滑,以利于污废水顺畅排放,并在污废水排水沟、槽上面加盖可移动式多孔不锈钢排水盖板(详见图5.3.4-1、图5.3.4-2)。通过网框式防蚊、防蝇、防蟑螂、防鼠地漏与排水支管连接(详见图5.3.4-3),排水支管再与排水主管连接。室内排水支管与支管之间、排水支管与排水主管之间、排水主管与主管之间等连接处均应合理设沉砂水封井,沉砂水封井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5m。排水支管管底与沉砂水封井底部距离应不小于400mm,并应及时清理井底沉积物以防止沉积物沉积过多堵塞排水系统(详见图5.3.4-4)。农贸市场污废水排出农贸市场室外,通过室外排水主管,再经过沉砂水封井排入三级隔渣池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系统。农贸市场室内排水支管管径不应小于DN150mm,农贸市场室内排水主管管径不应小于DN200mm农贸市场室外排水主管管径根据单项设计需求计算确定。

5.3.4-1

 

5.3.4-2

 

5.3.4-3

     

5.3.4-4

 

    5.3.5.农贸市场室内、外设置的排水管道系统应简捷眀了,排水管道沿排水方向不得出现“回头弯”。凡是室内、外设置的排水管道系统交接处均应设置沉砂井。

    5.3.6.农贸市场水产品类、畜禽肉类摊位的排水沟、槽宜适当加深。

5.3.7.农贸市场水产品类、畜禽肉类摊位的排水沟、槽宜适当加深。

5.3.8.农贸市场室内、外设置的排水管道系统应简捷眀了,排水管道沿排水方向不得出现“回头弯”。凡是室内、外设置的排水管道系统交接处均应设置沉砂井。

5.4. 排污系统

排污系统仅对卫生间及鲜活家禽经营区独立设置。所有污水均应按污水排放系统的室内做法,排入三级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再通过市政排污系统排放。

 5.5. 供电设施

5.5.1.农贸市场应配置满足用电负荷的、安全的供电设施,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电气安装规范等要求。新建农贸市场应设置独立的配电间。

5.5.2. 农贸市场室内、外导线敷设以暗线为主,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当农贸市场室内、外导线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可沿金属电线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5.5.3.农贸市场各摊位上方应按有关规范及标准要求配置统一美观的照明灯具。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也应配备照明灯具,安全疏散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供电系统,应急照明时间均不应小于30min,照度不应低于5lux。

5.5.4. 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内照明照度标准不应小于200lx;摊位照明照度标准不应小于200lux,光源高于台面1.50m~2.00m。特殊区域的照明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大灯光垂直照度值。农贸市场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为:现行值≤9W/㎡,目标值≤8W/㎡。   

5.5.5. 农贸市场照明总体上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局部独立功能区域可采用就地控制。

    5.5.6.各分类摊位为了满足农贸市场食品销售要求,应合理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指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

2.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合复合色。

3.熟食卤品类宜选用色温不大于3000K和显色指数不小于80的光源;其他类商品可选用节能型荧光灯等作光源。

5.5.7.农贸市场用电线路、插座应满足市场交易、电子秤及追溯体系等设施用电要求。

5.5.8.品牌专卖区、冷冻区的布线规格、插座应满足冷藏保鲜柜的用电要求。特殊情况下断电时摊主应自备发电机为冷藏设备供电。

5.5.9.农贸市场家禽类经营区、肉类经营区及水产品类经营场所等用水较多的区域,应使用防水电源开关、防水插座和防潮照明灯具等。灯具防护罩应为防潮、防尘型制品。

5.5.10.农贸市场各经营区应配置带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要求的电源插座,并配备带地线的漏电防护装置。

5.5.11.农贸市场内各用电摊位应独立设置计量装置,其它功能区用电宜分别设置计量装置。

5.5.12. 新建农贸市场应设置通信网络系统

5.6. 通风系统

    5.6.1.开敞式农贸市场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5.6.2.封闭式农贸市场室内设置空调系统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室外自然空气冷却时,营业厅的温度不应高于32℃。

2、空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符合表5.6.2的规定。

5.6.2

房间

名称

室内温度(℃)

室内湿度(%)

室内风速(m/s)

夏季

夏季

夏季

营业厅

25~28

≤65

≤0.3

食品储存

≤32

--

--

3、交易大厅的新风量不应小于15m³/(h•人),且应保证稀释室内污染物所需新风量。

4、与空调或通风相关的设备机房,应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的防火构造措施。

5.6.3.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配置低噪音排风机,应按农贸市场每1000㎡建筑面积安装不低于25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每增加100㎡建筑面积相应增加250W的功率标准配置。进风口和排风机口的设置位置必须为相反方位,且应符合各级环保要求。

5.6.4.通风道,通风口应设消声、防火、防鼠装置。

5.6.5.家禽区、熟食区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家禽区应设置于农贸市场下风方向的一角处或独立设于农贸市场主体下风方向之外。家禽区换气次数应不小于20次/h,熟食区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5次/h。

5.6.6.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内设置中央空调时可增设置吊扇。

5.7. 冷藏保鲜设备

5.7.1.农贸市场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藏)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农贸市场经营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

5.7.2. 对于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农贸市场可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5.8. 消防系统  

5.8.1. 农贸市场室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其用水量及供水时间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5.8.2.农贸市场建筑的耐火等级、耐火极限、总平面设计、防火分区、建筑层数、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人行通道、防火构造、消防设施、设备用房等等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9. 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系统

5.9.1.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现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要求。

5.9.2.农贸市场内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乱占道经营及垃圾乱堆积等现象,且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

5.9.3.农贸市场内对不可食用品应设有专人负责收集,专用封闭容器定时定点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确保场内购物环境卫生合格、整洁有序。

5.9.4.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封闭垃圾桶(箱),垃圾应分类收集;在合适区域应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间。

5.9.5.农贸市场垃圾间应设置密闭设施,应设室内冲洗给水系统及冲洗污水排水设施。冲洗污水经处理合格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5.9.6.农贸市场每个经营摊位内应至少配置一个封闭式垃圾桶(箱)。农贸市场沿各购物通道每10m左右应设置一个翻盖自动封闭式垃圾桶。

5.9.7.农贸市场内应配置若干辆封闭手推式垃圾车,或配置若干大容量密闭垃圾桶,按时清运室内垃圾,将垃圾集中运送至农贸市场密闭垃圾间,再定时统一处理。

 5.10. 监控系统

    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应设置全面高清电子监控系统,对市场内外实施全覆盖24小时监控。监控信息至少保存6个月,严禁随意删除。

 5.11. 辅助服务系统

5.11.1.农贸市场各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设置功能分区图及室内布局导购图,标牌应醒目美观,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

5.11.2.每个经营摊位前明显位置应设置摊位编号及商品价格公示牌。市场安全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5.11.3.农贸市场内必须设立宣传栏、公告栏、质量检测公示栏、健康教育栏、公平秤服务点、询问处、监督投诉箱、投诉电话及标志牌等公共服务设施。

5.11.4.农贸市场应设立有线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及电子价格行情屏幕、LED屏幕等。应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并应与顾客休息及儿童娱乐区临近设置。经营区范围内应提供高强度、全覆盖、免费的WIFI服务网和手机充电接口等。

5.11.5.农贸市场应设置辅助用房,如:值班室、办公室、检测室、监控室等。其中检测室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除应设置检测专用操作台、给排水(设洗手盆)、用电设施外,还应按商务部《全国肉类菜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要求,建立满足追溯体系的配套基础设施设备(预留电源及网络接口,经营摊位有线或wifi接口等)。给水龙头采用脚踏式开关。

5.11.6.公共卫生间:

1、农贸市场内应靠外墙下风向位置设置公共卫生间,且应设置前室。

2、室内地面铺设防滑地砖,且向水封式防臭地漏方向放坡不小于0.5%。

3、室内墙面应铺贴墙面砖至天花板底,天花刷防潮防霉涂料。

4、所有厕位隔断、门扇均应采用防划、防画、防污染的新材料制作,建议采用成品的标准厕位隔断。

5、卫生间应设机械排风扇,保证室内空气的交换对流,避免异味污染。

6、卫生间内的设施、配构件均应按《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表5.0.4的二类标准配备。

5.11.7密闭垃圾间

1、密闭垃圾间设置应符合本《导则》的相关规定。

2、密闭垃圾间主要用于乡镇农贸市场内封闭垃圾桶的集中、存放、转运、清洗。垃圾间应设灭蝇灯及自动喷淋消毒系统。

3、密闭垃圾间应设置机械排风扇,保证室内空气通畅,避免异味污染。

4、密闭垃圾间地面铺防滑地面砖,墙面贴墙砖至顶,天花刷防霉涂料。

5、密闭垃圾间内设置净宽度不小于30cm,深度不小于30cm的排水沟槽和压力冲洗设施(详图5.11.7)。

 

5.11.7

 

5.11.8.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应加大休息休闲及儿童娱乐区的设置规模,应适当增设或合并设置咖啡座、冷饮甜品间、儿童托管室(含娱乐场地)、母婴休息室、老人休息室、智能物品寄存处、失物找领处、慈善物品捐献处等。

6 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

6.1. 摊位分类

  6.1.1.农贸市场经营种类。市场摊位应按“蔬菜类、水果类、蛋品类、畜禽肉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腌腊制品类、熟食卤品类、家禽类、水产品类、粮油制品类共11类分区设置;建筑面积3000㎡以上农贸市场应将各类别配置齐全,建筑面积3000㎡及以下农贸市场可因地制宜,按本区域习惯配置。

  6.1.2.农贸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摊位,面积宽敞实用。人流量大的农贸市场宜采用岛状式布局设计。农贸市场内所有的摊位柜台设置应整齐划一、布置有序。

  6.1.3.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不得设置商品自产自销区。

6.1.4.摊位区域内各经营户必须配备统一的容器堆放物品。

6.1.5.所有摊位台面排水不得使用软管引入地面排水沟槽。

6.2. 摊位设置

6.2.1.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摊位单侧布置时操作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1.5m,摊位双侧布置时操作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2.2.农贸市场内摊位设置。摊位应成组团岛状布置,每组摊位宜由4~10个摊位组成,5组及以下摊位设1~2个出入口,5组以上摊位设2个出入口,出入口应设于不同的方位;摊位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80cm。

6.3. 标准摊位

6.3.1.每个标准摊位台面宽0.9m~1.2m,长1.5m~2.0m,台面高度0.7m~0.8m。每组摊位内侧及外侧地面均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5cm的排水沟、槽,沟、槽起坡净深度不小于3cm,沟、槽底部及侧面应平整光滑并加盖多孔不锈钢隔栅排水盖板,沟槽内排水坡度不小于2.0%(详见图6.3.1)。

6.3.1

 

   6.3.2.每组摊位操作间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摊位下地面抬高10cm且应铺设地砖,并以不小于1.0%的坡度坡向操作间内排水沟槽,以利于摊位下地面顺畅排水,保持摊位下地面干燥、卫生,不留卫生死角。

  6.3.3.每组摊位内、外墙面应铺贴300mm*600mm浅色光面墙面砖。每个摊位台面应铺贴600mm*600mm浅色抛光面砖

  6.3.4.每个摊位台面上合适位置设置一个Ø75mm排水孔,台面向排水孔找坡,并用直通地漏与摊位内地面排水沟、槽相连接。

  6.3.5.每个摊位台面上应统一预留摆放电子秤摆放位置,其位置应方便顾客查看。

6.3.6.每个摊位迎客面上、下边沿均应选用深色面砖镶边。摊位台面迎客面上边沿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cm,厚度1.2cm的安全玻璃挡水边或厚度1.2cm的石材外包0.1cm的不锈钢包边挡水,并沿每摊位分隔处加设同样材质的内斜撑,以利安全。

6.4. 蔬菜类和水果类摊位

  6.4.1.蔬菜类摊位鼓励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摊位高度宜为0.65m0.80m,以0.1m0.15m呈阶梯上升,可设计为三层。

  6.4.2.水果类摊位鼓励采用开架摆放式设计,摊位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台面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与装配式相结合。

6.4.3.蔬菜类和水果类摊位每组摊位宜设4个左右的摊位,每组摊位设12个宽度为0.8m的出入口。

 

 

6.5. 畜禽肉类摊位 

6.5.1.摊位台面面积不应小于1.4㎡,台面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台面高度0.7m~0.8m。

6.5.2.摊位宜选用高强度聚酯类台面,便于肉类切割。用于肉类坎、剁的砧板可直接设置在高强度聚酯类台面上或镶嵌在台面上,或在台面上统一留有摆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应统一固定设计。台面上靠顾客一侧应设置可移动的架空式不锈钢禽肉摆放格栅(详见图6.5.2-1、图6.5.2-2)。

6.5.3.畜禽肉类摊位台面迎客面上边沿应设置安全玻璃挡水边,其厚度1.2cm高度不小于8cm,或厚度为1.2cm的石材外包0.1cm的不锈钢包边挡水,并沿每摊位分隔处设同材质的内斜撑加强挡水边强度以利于安全。台面由内向外设1.0%的排水坡。

6.5.4. 每个摊位台面上应设置一个同6.3.4条的Ø75mm排水孔。

6.5.2-1

 

6.5.2-2

 

6.6. 水产品类摊位

6.6.1.水产品类交易区摊位应靠外墙一侧设置,布局相对集中。摊位台面面积不应小于1.4㎡,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9m。内墙面、柱面选用浅色光滑墙面砖粘到顶,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以1.0%2.0%的坡度坡向加盖多孔不锈钢盖板的排水沟、槽。台面内、外两侧地面均设加盖不锈钢盖板的排水沟槽。

6.6.2.冰鲜区摊位高0.7m0.8m,摊位采用不锈钢或架空多孔不锈钢板台面,台面迎客面设15cm高同标准摊位的挡水边。

6.6.3.活鱼交易区摊位分上下二层,呈梯形设计,底层为鱼池,水池内设有Ø75的清洗排水口。特殊类型的鱼池在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摊主自行砌筑,但应符合本《导则》的相关规定。摊位上层为操作台,台面采用高强度聚丙烯塑料板台面,台面迎客面设不小于15cm高的挡水边同标准摊位详见图6.6.3)

6.6.3

 

6.6.4.虾蟹交易区摊位0.3m0.5m高,抛光面砖台面,台面上摆放市场统一设置的蓄养容器、或直接砌筑的蓄养池、或玻璃缸式的分隔蓄养池,水池内设有Ø75mm的清洗排水口

6.6.5.贝类交易区摊位0.6cm0.8cm高,面砖台面,摊位迎客面设15cm高挡水边同标准摊位,统一规格的不锈钢盘(可由市场管理统一配置)

6.6.6.鱼及冰鲜交易区的每个摊位应设置统一的杀鱼操作台面、脚踏式水龙头、清洗排水口与一个Ø110mm不可食用污物的排污口,排污口下接封闭式垃圾桶(详见图6.6.6)。

6.6.6

 

6.6.7.水产品类每个摊位台面应统一配置砧板,操作台上应设清洗Ø75mm排水孔。

6.6.8.每个摊位安装12个防水电器开关和插座。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鼓励将活鱼交易区设置为酒店式玻璃陈列柜台。或由业主因地制宜制作符合市场管理要求的鱼池。

6.6.9.水产品区、活鱼区每组摊位应统一设置供氧装置,供氧管应敷设到每一个蓄养池(箱),供氧装置服务范围不宜超出本组摊位;供氧装置宜按经营摊位分别设置用电计量装置。

6.7. 熟食类摊位

6.7.1.农贸市场熟食类交易区应采用透明安全玻璃全封闭式经营。进出经营区的门应为常闭式自动弹簧门,门下缝隙应小于6mm且设有防鼠、防蟑螂装置,熟食间内不宜设排水沟槽,仅设防异味的自封地漏。熟食类摊位距离活禽区、卫生间、垃圾房等污染区距离不应小于25m,距其它类经营区不应小于12m。

6.7.2.每组熟食类摊位应设置预进间(兼更衣间)、内设挂物钩、储物柜、脚踏式水龙头、消毒池、洗手盆(池)、洗涤池、感应式自动开关、紫外线消毒灯等。

6.7.3.熟食类摊位0.7m~0.8m高, 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9m,选用抛光面砖台面,每个摊位的售卖窗口应设置为常自动封闭门。

6.7.4.熟食类经营间应配置脚踏式水龙头、消毒池、洗手盆(池)感应式自动开关、紫外线消毒灯(消毒灯距台面1.5m高、1.5W/m³,每间隔3m设置一只),配备造形美观、照度良好的照明设备。

6.7.4.熟食类经营区内顶棚应设吊顶,防止天棚抹灰等坠入食品上;吊顶净高度不应低于3m。

6.8. 豆制品(面点)类摊位 

6.8.1.摊位高60cm,上设60cm带滑道玻璃门或有机玻璃门的售货柜,总高度为1.2m。应采用安全玻璃或有机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置方式, 不得露空售卖,并应设带滑门的售货窗口。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9m。

6.8.2.摊位内应配备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并预留供冷藏设备使用的电源插座。 

 6.9. 蛋品类 (采用标准摊位做法)

 

 6.10. 粮油制品类(副食品)摊位

粮油制品类经营区宜采用专用空间设计,并统一配置成品的标准售货架、售货柜整齐摆放。应保证商品上架、上柜经营。

6.11. 家禽类摊位

6.11.1.家禽类摊位应封闭或半封闭经营,靠外墙布置。家禽存放笼区、专门宰杀区、销售经营区应适当分离。家禽存放应采用成品禽笼,每层笼底应设置接载粪便的装置。地面应设排水沟槽及冲洗设备等上下水设施(图6.11.1-1、图6.11.1-2)。家禽区应设独立通风换气系统,定时消毒。

6.11.1-1

 

 

 

6.11.1-2

 

6.11.2.家禽类交易区必须设置独立集中屠宰加工间,面积不宜小于20㎡。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排水沟、槽应设盖板,应设置独立的给排水系统及排水沟槽。应设置宰杀、宰后待烫池(桶)、锅炉、脱毛以及清洗水池、消毒池、操作台等设施,配备封闭式废弃物收集垃圾桶,并应设有独立的通风换排气系统,以保持室内空气良好,无异味臭味外传。家禽宰杀间内严禁明火作业,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宜采用机械宰杀方式。

6.11.3. 有条件时,家禽区应独立设置于农贸市场之外。

 

7 商品陈列与销售  

7.1. 蔬菜类 

7.1.1.蔬菜上柜销售前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等,必须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7.1.2.需用扎把的蔬菜应采用无毒绳锁整齐捆扎,散装蔬菜应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7.1.3.保鲜的蔬菜应采用环保易降解的保鲜膜包装,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7.2. 畜禽肉类 

7.2.1.猪肉类商品的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未实行定点屠宰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

7.2.2.鲜肉经营鼓励设置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装置,其区域温度不应高于25℃。

  7.2.3.畜禽肉类商品整理、加工、销售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的设备,并预留有冷藏空间。 

7.2.4.畜禽肉类商品严禁着地存放,严禁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7.2.5.畜禽肉类摊位必须保持销售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每组摊位应设置脚踏式水龙头及清洗池,当天销售完毕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台面、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挂件、禽肉摆放格栅等应每天清洗。 

7.2.6.畜禽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7.2.7.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质时限根据季节确定。

7.3. 水产品类 

7.3.1.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不锈钢池型台面或架空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7.3.2.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设置或由市场统一配置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7.3.3.实施水产品“二去”服务的冻鲜或活鲜水产品柜台内应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严禁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7.3.4.水产品零售点每组摊位应设置脚踏式水龙头及清洗池,每日交易结束后,必须对交易区域和交易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包装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刀具和摆放格栅等进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7.4. 豆制品(面点)类  

7.4.1.豆制品销售必须持有当日定点生产企业出具的合格证。面点类销售按当地农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7.4.2.豆制品(面点)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7.4.3.豆制品(面点)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7.5. 熟食卤品类 

7.5.1.生食品、熟食卤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等应符合食品国家和当地的相关卫生要求。  

7.5.2.熟食卤品经营区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配备专用放置或展示食物的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和设备,并符合相关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蟑螂、防鼠等设施,并做到无鼠、蝇、蟑螂侵害。  

7.5.3.应采用无毒环保型易降解的保鲜食品袋密封包装或密封型容器包装。  

7.5.4.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穿着整洁的白色工作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在岗时应保证个人卫生符合相关要求。  

7.5.5.熟食经营应实行收银台和销售台分离制度;熟食销售人员严禁裸手直接触摸食品。

7.6. 腌腊制品类 

7.6.1.销售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容器应当加盖密闭,并配备有防蝇、防鼠、防蟑螂等设施,做到无蝇、鼠、蟑螂侵害。  

7.6.2.酱腌菜销售人员严禁裸手直接触摸食品。

7.7. 清真食品类 

    7.7.1.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由农贸市场自行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民族政策。 

7.7.2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位、专人员、专库房、专用车等的要求,不得与非清真类食品混杂;严禁违反民族习俗。  

8 包装

8.1.应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提倡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可降解塑料制品。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包装制品。  

8.2.腌腊制品类应使用食用类容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等。  

8.3.经营的预包装商品,其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相关规定。 

9 卫生  

9.1. 环境卫生 

9.1.1.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要求。 

9.1.2.农贸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农贸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9.1.3.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管理,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区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9.1.4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实行区域包干式卫生制度,明确卫生包干责任人,制定严厉的卫生奖惩制度。农贸市场外卫生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设置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配备日常专职保洁员,随时随地清理垃圾,提醒劝导过往人员勿随便丢弃垃圾。

9.2.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9.2.1.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效的健康证。 

9.2.2.熟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10 市场规范  

10.1. 管理规范

10.1.1.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设置预陪基金实行商品预先赔付制度,设置专人值守的客户服务台,及时处理顾客咨询、投诉等事宜;广播系统除正常的信息播报外,应同时对顾客经营区兼有音响系统功能。

10.1.2.农贸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10.2. 质量规范 

10.2.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副产品。  

10.2.2.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应小于15㎡,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10.2.3.农贸市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油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建立农副产品销售责任追溯制度。  

10.2.4.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腐烂等不合格商品。 

10.2.5.对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10.3. 证照规范 

10.3.1.场内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

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允许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0.3.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单、确认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10.4. 价格规范 

10.4.1.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0.4.2.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0.4.3.严禁违法经营,严禁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0.5. 计量规范  

    10.5.1.农贸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10.5.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5.3.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净重秤量,公平秤复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记录,提供校秤凭证,定期公布校秤结果。  

10.6. 服务规范  

10.6.1.农贸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施。 

10.6.2.农贸市场应设立服务台,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 

10.6.3.农贸市场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电子公平秤、导购图、商品区域标志及摊位号牌等。每个主要出入口处应至少设置一台电子公平秤。农贸市场应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10.7. 信用规范 

10.7.1.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欺诈、违规、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形。

10.7.2.市场举办者可以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户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

10.7.3.对于违法经营者,除对其追索赔偿外,还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本导则用词与符号说明  

11.1. 用词

11.1.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1.1.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1.1.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1.1.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11.1.1.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1.1.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11.2. 符号

11.2.1.“1%-→”表示坡度,即坡面的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的百分

11.2.2.@ 表示间距,即孔洞或格栅之间的净距离。

11.2.3.“Φ表示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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