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 秀英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园区)的在库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
第三条【扶持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采取如下扶持奖励措施:
(一)年销售额突破1200亿、600亿、100亿、50亿的在库批发企业,分别予以120万元、60万元、30万元、15万元资金奖励;
(二)2023年10月以后新注册且首次升规纳统的批发企业,予以5万元资金奖励;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的批发企业,可择其一申报并享受相应的扶持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四条【不予支持情况】
(一)营收数据作假,存在欺骗消费者等的销售行为;
(二)申请单位近3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不良记录的。
第五条【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申报材料:《海口市秀英区批发业扶持奖励申请表》、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数据报表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申请单位应于2025年5月15日(含)前提交申报材料至区商务局办公室,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材料。
(2)材料审核。由区商务局聘请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审核,形成审计报告。
(3)资金拨付。区商务局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提请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区商务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对拟予补贴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补贴金额等。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商务局实名提出。区商务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区商务局汇总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及补贴金额,经党组会审议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监督管理】 扶持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秀英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法律责任】 批发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依法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解释】 本措施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秀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联系方式0898-68663178。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