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海口市秀英区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口市人民政府(网址:http://www.haikou.gov.cn)或秀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xyqzf.haikou.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口市人民政府(网址:http://www.haikou.gov.cn)或秀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网址:http://xyqzf.haikou.gov.cn)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1、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haikou.gov.cn或http://xyqzf.haikou.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2、在公共图书馆、秀英区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秀英区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为 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2号,办公时间为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98-68665249(传真)
电子邮箱:xyqxxgk@163.com
邮政编码:570312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现场当面提交,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也可在海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在线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www.haikou.gov.cn。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在线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按照《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三、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