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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48-7/2022-03850 分类: 秀英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秀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1-11-11
名  称: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准 入正面清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11-11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已废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准 入正面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促进秀英区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一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函》(建办厅函〔2021〕125号)、《海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 2020 年深化“放管服”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审发〔2020〕46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入正面清单予以公布,属于下列范围内且不占用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及林地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可以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整治、环卫基础设施整治等改造提升项目。

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景观水池、休闲广场景观、雕塑和园林小品、新(改)建路缘石、栈道、铺砖、绿化、树(花)池、沙池、排水沟、宣传栏、挡土墙、围墙、戏水池、台阶、大门、电动门、道路闸门、简易保安亭、健身游乐设施等附属设施工程。

三、在学校原址上(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无顶盖游泳池及附属设施、停车场、操场、球场。

四、宣传广告、电子监控、路灯、路牌、标识牌、旗杆、汽车站及动车站内建设非永久性建筑的简易维修车间(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五、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盈利性公园项目。包括公园里的管理用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垃圾箱、座凳、指示牌。

六、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原有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七、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变更建筑外立面、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含内部平、立面优化调整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八、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办理的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九、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十、市政道路、桥梁及堤岸的维护整修(加固),工程非市政道路(含小区路)以及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生产便道等)。

十一、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十二、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临时占用道路资源的电缆入地、管线入地等项目。

十三、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临时性设施、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十四、村委会(居)、村小组(连队)的运动场、舞台、文化室、文化广场、休闲场所。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步道(宽度不超过2米)、驿站(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十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标识系统、抽水泵站、充电基础设施、通讯塔、信号塔、电线杆、电力线路塔基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水库或河道的水利水文站泵房管理用房等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种植类、养殖类设施农业项目及场地型设施农业项目。

十六、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的基坑开挖。

十七、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停车计时计费器。

十八、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十九、属于村庄规划范围内且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村容村貌提升项目以及农村供排水、文化体育等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村庄建设项目。

二十、本清单所列的建设项目类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以上建设行为若违反《海口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海口市秀英区各街道、乡镇规划》(控规、乡村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二十一、属于本清单范围内的项目用地涉及“不征不转”“只征不转”等用地方式应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二、本通知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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