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海南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海口日报4月19日讯(记者刘晓婵)4月19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办法》在制定时确立了“宽进宽出、灵活缴存、使用同权、补贴激励”的核心原则,明确了缴存范围、缴存机制、使用政策、转移接续、政策支持等相关内容,为顺利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办法》施行后,在本省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随时终止协议,在终止协议满半年后可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公积金。
缴存金额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周期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缴交,更加灵活便利。其中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与贷款权益,政策红利充分共享。除可与单位职工同等享有按1.5%年利率计提利息外,连续正常缴满12个月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还可额外予以1%的缴存补贴,连续补贴3年。
此外,在本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拥有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士,可参照《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