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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48-7/2022-00797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秀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3-03-07
名  称: 秀英区卫健委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秀英区卫健委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保证日常工作正常运行,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卫生服务服务,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全局人员要站在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高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政策法规和本局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  全局人员自觉接受监督,除积极开展内部互相监督外,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各项政务活动置于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创先争优工作理念,努力创建规范型机关。

第二章        

第四条  全局人员都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观念,积极参加集体学习或培训,同时做好自学,不断创新学习方法,努力构建学习型机关。

第五条  以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为目标。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尤其是新知识的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以致用,开阔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以适应新形势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需要。

第六条  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学习形式。每周政治和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1个半天,集中学习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四下午,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年有计划地聘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学者来本系统进行集中授课,以提高学习质量、丰富学习内容。

第七条  把学习情况作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要不断量化学习考核指标,提高学习量化积分分值。

第三章          

第八条  局长负总责,主持全局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  副局长对局长负责,在局长领导下,认真做好分管工作。对涉及全局性的重点工作、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

第十条  卫生局各单位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第十一条科长、科员、办事员、管理员、协管员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在科室组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科室组接到上级部署或批办的事项,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全体人员会议和由分管领导召集的所属人员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参加,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记录。召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扩大会议时,局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研究全局重要工作。

第十四条  局务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副局长、局属单位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日常局务工作。

第十五条  全体人员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主要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总结布置全局工作,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由分管领导召集的所属人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各科室组、卫生院和局属单位需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研究的事项,先由主办科室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可行性较强的建议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审阅。

第十七条  凡经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办理的事项,由主办科室组负责完成;凡经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不同意办理的事项要填写否定备案登记表。

第五章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第十八条   廉政风险防控的范围。局各科室组和工作人员执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情况;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情况;坚持依法行政,对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纪律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质量情况;其它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廉政风险防控的方法。廉政风险防控的方法主要采取全面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对所站科室组每月抽查或全面检查一次,对工作人员每季度抽查或全面检查一次。对廉政风险防控情况如实、详细填写防控情况记录,对抽查结果及时通报。

第二十条  廉政风险防控结果的使用。廉政风险防控结果与年终的评先树优相结合。对廉政风险防控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来信、来电投诉由办公室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问题的轻重、影响大小给予批评教育、告诫以及其他行政纪律处理。一年中被累计效能告诫两次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被累计告诫两次以上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局及所属单位、各科室组的日常业务范围、工作职责;各单位、各科室组的业务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各单位、各科室组的办事程序、要求、方法;上级的任务、指标、完成时限;日常业务办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开范围和形式:需要向全社会公开的,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和局工作简报以及政府卫生网上专页、政务公告、开设咨询电话、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写办事指南、开展宣传活动等,向全社会公开。需要向部分单位或个人公开的,通过召开会议、内部通报、座谈交流、下发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工作失误追究

第二十三条  工作失误是指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因疏忽大意或业务政策水平不高,导致工作出现差错,并给全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工作失误责任:

(一)按规定应该报批而故意或疏忽没有报批,私自处理的工作,所造成的差错;

(二)因对政策规定或业务学习研究不够,应该熟悉的政策或业务不熟悉所造成的工作差错;

(三)因不认真遵守《保密制度》、《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等制度,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工作差错;

(四)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因责任心不强出现差错并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阅、批办的;

2.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4.对外发文件,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不良后果的;

5.未经领导审定、签发而对外发文的;

6.未按规定用印的;

(五)其它因疏忽大意或政策业务水平不高所造成的工作差错。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失误应视实际情况给予追究处理: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提请有关部门调离该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影响较广的,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失误责任:

(一)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出现的工作失误;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规章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致使工作人员理解错误出现的工作失误;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人员出现的工作失误。

第二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原则:对工作失误的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所有失误责任的追究处理应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超出本局职权范围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全局人员要把信息宣传工作列入全年工作计划,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抓好落实。重点抓好动态性、典型性、超前性卫生信息的采写上报工作,并努力提高信息质量。所有信息稿件必须先由局领导审核把关再由办公室加盖公章上报,确保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信息报送每月不少于3篇、机关科室组每月不少于2篇。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公布单位(科室)稿件报送情况。局将宣传信息工作列入单位(科室组)年度目标考核,未完成报送任务的单位(科室)年终不得评先树优。

第三十条  凡被采用信息,由局信息宣传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信息采用统计情况,每年按一定标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全局人员要结合本职工作实际,大力开展调研活动,每人每年至少要撰写一篇调研文章。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制发公文要坚持压缩文件数量,提高公文质量的原则。工作人员所拟文稿不得与上级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凡以局名义起草的公文(含电话通知文稿),应先交分管局长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由局办公室送局长签发。代区委、区政府草拟的公文和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公文,经局长审阅签字后,由局办公室或有关科室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单项业务所拟的公文,由有关科室组负责起草,外单位与我局会签的公文及综合性公文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起草。

第三十五条   本局制发的公文,原则上应抄报市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有关领导,发区直各有关部门、本局领导、各科室。

第三十六条   发送我局的文件(包括各工作岗位收到的文件),统一交由办公室签收、登记、拟办,办公室要在文到1日内送局主要领导阅处,尔后再由办公室呈送其他局领导阅处,不得自行横向传阅。局领导阅处文件一般不超过2天。文件阅处后要及时退还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由各科室组负责阅处的文件,要按规定时间,按照文件要求予以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重要的公文要随到随办,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各科室组印刷文字材料,均需填写《文件材料打印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印制。局单项业务的文稿,业务科室要自己打出样稿并认真校对,凡文稿因校对原因出现差错的,由业务科室人员负责。

第三十九条   文印人员对所打印、复印的文稿要认真登记,并每月汇总交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第四十条   文印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爱护公物,严禁在操作室内吸烟,打闹、喧哗,确保人身、设备安全,对造成事故及损失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使  

第四十一条   局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领导人名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要加强管理,确保用印万无一失。

第四十二条  凡使用局行政印章的,须经局长批准;使用局业务专用章的,须出具分管领导签批的业务处理单并留存。以局名义印发的文件、会签文件、出具证明等使用局印章时,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审签后用印;各类审批表加盖局行政公章时,须持有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的汇总花名册,并交局长审签后用印。

第四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增强责任心,各种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办公室。用印一律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加盖,并认真登记。可根据业务特点制作有关登记册,分类登记。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的,不能用印。对未经批准擅自用印的,将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科室组不准自行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刻制业务专用章,须报经局长同意,公安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的尺度、样式刻制,并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二章     文件审批

文件审批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以局名义报送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审批的文件要符合公文规范并报局长审核后方可上送。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以局名义制发的文件应简明扼要、少而精,注重时效。办公室对其文稿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发文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的上行材料,必须先报分管局长审核,重要材料应上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后再上报。

第四十八条  以局名义向政府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文件,要报局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局领导审批文件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圈阅应当视为同意;签署文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五十条   对上级职能部门和区委区政府文件中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在执行中如发现后要及时报告。

第十三章   查阅人事档案

第五十六条  凡查阅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并持单位介绍信方可查阅。要办理阅档登记、审批手续,备查。

第五十七条  未经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第五十八条  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允许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阅人事档案的,必须请示局长同意方可借阅。借出的人事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复制、涂改、增减档案,不准给无关人员查阅,否则由此发生的问题由借阅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人事档案,必须到档案室查阅。

第六十条   凡借出的人事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事前查清页数,交还时要认真核实。

第六十一条  查阅人事档案要注意保密,不准与无关人员议论档案内容。

第十四章    网络使用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微机。开时先打开外部设备(打印机、显示器等),再打开主机;关时先关主机,再关外设。微机关上需重新启动时,应保证关上微机3分钟后再重新开机。严禁在设备专用线上带电炉、风扇、电热器等负载。

第六十三条   严禁非专业人员对微机等网络硬件设备进行随意安装、拆卸、移动、调换,严禁不经允许向微机中安装对整个网络运行和安全有影响的软件。微机等网络硬件设备的安装必须由专门管理人员安装、测试、拆卸、移动,特殊情况应经技术论证,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安装;操作人员因工作和微机性能需要确需安装有关软件时,需经过专业技术人员查杀病毒和有关检验,确定无问题后方可安装。对新开发的系统办公软件要经过严密论证调试后推广使用。

第六十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登录和查看黄色、法轮功等非法网站。工作时间内不准在微机和互联网上聊天、购物、打游戏、听歌曲、看影视节目,不准下载不明或不健康的网络程序或游戏。未经允许操作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网络的相关信息(如IP地址、标识、网关等)。

第六十五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要爱惜自己使用的微机和网络设备,平时做好微机和网络设备的防潮、防水、防磁、防火、防静电、防盗、防污等工作,保持工作室环境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清新。每2周对整个网络查杀一次病毒,定期对机器内部、光驱、软驱进行清洁处理,对于维护、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六十六条  网络维护人员对每台计算机及其他网络设备均要建立设备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厂牌、设备号、设备来源、安装地点、变动情况、使用时间、设备故障情况及检修记录等。新购进的计算机设备和新建的网络系统,在使用前要做好防毒杀毒工作。

第六十七条   提高警惕,注意涉密数据的安全防范。十分重要的数据实行专人密码控制或物理隔离,个人使用的微机也可使用开机和网络登录个人密码控制,以防止各工作岗位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私自修改和计算机系统文件被病毒感染或人为破坏。

第六十八条  对于因违反以上规定,人为因素造成泄密、网络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及数据损坏,使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章   办公场所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场所工作秩序,工作日内严禁打牌、、打麻将、下棋、上网聊天等娱乐活动,不许干私活,不许大声喧哗。在办公室内不准自行扯拉电线、擅自安装使用电器。倡导无烟会议室和无烟办公室。

第七十条  要自觉爱护公物。对公共设施要加强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如有丢失和损坏要追究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严格执行卫生值日制度。各科室组在上班前应将室内外卫生打扫干净,并保持清洁。办公桌、椅、橱要摆放整齐,文件、物品要放置有序。汽车、自行车、摩托车不得随便停放,应整齐地停放在规定范围内。

第七十二条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将阅办的文件、资料等锁进文件橱或办公桌里,并做到随手关闭门窗,关掉电灯、电扇、空调、微机等电器的电源。

第十六章            

第七十三条  严格遵守上级关于党政机关廉洁从政的各项具体规定,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严禁搞权钱交易、权物交易、以权谋私;严禁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吃、拿、卡、要、报。

第七十四条  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做到凭证按规定收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违反规定少收、漏收或超标准收费。

第七十五条  严禁利用公款、公车吃喝玩乐、铺张浪费。接待上级机关和兄弟区、市、县领导或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下基层工作,原则上不得在基层就餐,确需就餐时,应吃工作餐。

第七十六条   自觉接受人大、纪委、监察、效能办等部门、社会各界的监督,各项业务应实行“阳光”操作。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廉洁勤政,严格执行本规定,为全局工作人员作出表率。

第十七章        

第七十七条  认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优化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活动,落实行风建设计划。

第七十八条  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检查总结一次,各职能岗位开展行风建设活动情况。

第七十九条  各职能岗位要把民主评议行风、优化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成绩作为年度评先树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八十条  各职能岗位在区民主评议行风、优化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统一检查中被举报有不符合行风建设言行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八章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八十一条  目标管理考核项目:

(一)业务项目(共90分)

主要包括:1、岗位职责;2、信息宣传。

(二)公共项目(共10分)

主要包括:1.政治业务学习;2.依法行政;3.效能服务;4.党风廉政建设。

第八十二条  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1.岗位职责(80分):依据个人目标管理责任书所确定的岗位职责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计分。

2.信息调研(10分):完成信息宣传任务计8分,完成调研任务计2分,在评优树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3.政治业务学习(2分):政治业务学习无故缺席一次扣0.5分;不按要求记笔记或写心得体会扣0.5分;本局组织的政治理论测试达不到60分以上扣0.5分。

4.依法行政(3分):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每次扣0.5分。

5.行风建设(2分):不能执行文明办公制度每次扣0.5分;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每次扣1分。

6.党风廉政建设(3分):利用岗位职权“吃、拿、卡、要、报”,每发现一次扣1.5分。

第八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统计及使用。考核实行百分制,采用减分的方式计分,每项所扣分数不超过该项所占分值。考核工作由局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采取平时督查、季度小结与年终全面考核的方式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章      工作规范

第八十四条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从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的组织原则、组织纪律、组织路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表里如一,忠诚守信。

第八十五条  严守法纪,按章办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严肃性。各处室、单位必须顾全大局,协调联动,无论任何人都必须置于局党组的领导之下,自觉维护全局的团结统一,自觉维护党组尊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形象。

第八十六条  牢记宗旨,端正作风。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高境界、高标准、严要求,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待工作,文明办公,礼貌待人,态度和蔼,工作高效,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要求主动办、及时办;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工作时间不准办私事,不准下棋、打扑克,不准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电影等。

第八十七条  拒腐防变,廉洁从政。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志坚定,始终经受住名位、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严禁“吃、拿、卡、要”。

第八十八条  增强党性,协作联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团结互助。工作中坚持科室、单位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向局长汇报,重大问题由党组研究确定,按照规定程序搞好联动。

第八十九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无故不准串岗。

第九十条  严格考勤,遇事请假。严格按照考勤制度要求,工作日有事须请假,按批准权限批准,请假、缺勤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

第九十一条  挂牌服务,环境整洁。全局人员挂牌上岗,搞好工作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定期督查、评比。

第九十二条  认真考核,严格奖惩。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工作者,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工作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是一般人员的,调离工作岗位或下岗学习;是领导干部或科室、单位负责人的,调换分管(主管)工作或停止分管(主管)工作。

第九十三条  政务公开,接受监督。凡是不涉及保密的工作事项,一律实行政务公开,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章  秀英区卫生局窗口单位服务规范

为规范卫生系统窗口单位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人性化服务,特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通用服务规范。各级各类窗口单位可据此并根据各自服务特点,制订细化的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和方式

区卫生窗口单位的服务对象,包括应享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和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的单位、居民、法人等各类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场所)包括现场服务、语音服务、视频服务和网络服务等。

二、基本要求

(一)依法合规。开展各项服务活动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主动、耐心向服务对象讲解说明,共同守法依规。

(二)诚实守信。各类政策解读、业务咨询、服务项目介绍、公众宣传内容都应确保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成分;涉及行政执法、收取费用及办理选择性项目时,应履行如实及时告知义务。

(三)公平公正。对各类服务对象坚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厚此薄彼。

(四)安全便捷。在服务对象聚集的服务场所应配置必要设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心理安全。在服务办理时间方面,努力做到便捷高效。

(五)优质服务。主动、热情、友好、礼貌地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满足其合理合法要求,并应针对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三、行为规范

(一)岗责分明。在面对面服务场所,应设置岗位牌,工作人员要佩戴身份牌;在语音服务或视频服务场所,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自己的工号,明确服务身份;窗口单位负责人也要挂牌上岗,并在服务场所规定位置监督服务。

(二)仪表端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按有关标准或规定统一着装或穿着整齐服饰,坐姿端正,立姿文雅,行姿稳重,做到庄重、整洁、得体。

(三)服务热情。工作人员要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要做到微笑多一点、话语亲一点、办事勤一点、效率高一点;对依法依规不能满足的服务要求,应耐心解释说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

(四)办事严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对超越职责权限的事项要及时请示。

四、服务场所规范

(一)统一服务环境。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规范对本窗口单位在标识、标志、形象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提出的要求,目前没有明确标准的,也要进行规范管理。

(二)公开服务承诺。通过多种形式,结合实际需要,向服务对象公开部门承诺、集体承诺和个人承诺。

(三)公布办事流程。要公布工作标准、业务标准和权限标准。开放式服务大厅应设立咨询台或引导台,提供咨询服务和单据填写示范;在明显位置张贴办事指南、岗位职责;整齐摆放各类宣传册。办公室服务场所也要张贴办事流程和岗位职责。

(四)服务场所安全便利。服务对象聚集的服务场所应做到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方便疏散,并配备防火、防盗、监控等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设施设备摆放有序,业务宣传资料齐备;有条件的窗口单位,应设置专门等候区、残疾人专用设施,可推出设置医药箱、建立医务室等急救措施。

五、工作规范

(一)服务准备“三提前”:提前检查好信息系统或硬件设施;提前准备好业务凭证和相关印章;提前到达岗位进入工作姿态。

(二)服务咨询“四告知”:告知所提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告知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手续,告知办理业务的路径,告知办理业务的时限,并指导服务对象填写有关业务凭证。

(三)服务受理“不推诿”:对服务对象符合规定的需求即时受理,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做好政策解释说明,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服务对象。

(四)服务办理“不积压”:在业务受理、初审、复核、办结各环节,按岗位职责和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对距离较远、往返困难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服务对象,应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点对点服务、重点服务和一条龙服务。

(五)服务结果“不出错”:严格执行业务规程和标准,层层复核把关,力争每个环节不出差错;建立服务日志基础台账,记录各业务环节的办理过程,发现有错及时改正。

(六)服务方式灵活多样:各类窗口单位普遍实行首问负责

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不同窗口单位可结合业务特点,拓展服务路径,将服务向网络、向基层延伸。

六、服务监督规范

(一)服务对象监督。窗口单位应通过设立群众意见箱和举报监督电话、施行网络投诉和网络舆情监控、开发语音或视频互动系统等方式,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交流,接受群众监督。

(二)上级监督。窗口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帮助窗口单位不断改进服务作风;窗口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三)社会监督。窗口单位可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定期巡查或随机明察暗访等方式,监督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内部监督。窗口单位要强化制度管理,精确流程控制,明晰责任主体,加强关联性环节的相互监督,形成高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章     会议制度

第九十四条  党组会议制度

(一)卫生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各党组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领导干部和科室组、所站、中心、卫生院单位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周一上午九点召开,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主要任务: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卫生局工作的重要事项;听取、讨论决定各科室、单位本周工作情况及下周工作打算。

3.研究干部任免问题。

4.研究决定局机关有关重大事项。

5.交流思想。

6.其他需要党组会议研究的问题。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四)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向党组书记提出,党组书记确定。有关议题可提前通知各党组成员,以便做好充分准备。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能举行。

(六)对党组的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研究决定的问题在没有公开之前,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

(七)党组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负责签发。

(八)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党组的决议、决定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党组会议决议事项的督查落实。

第九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局长主持),各副局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科室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

2.研究本局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3.研究处理本局日常工作中较重要的问题。

4.听取副局长或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工作开展情况处理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研究其他工作。

(三)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决定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以与党组会合并进行。

(四)各部门、单位需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情,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草拟会议议题,报局长审定。

(五)列入会议的议题,各部门、单位要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做好充分的汇报准备。汇报问题力求简明扼要,理由充足,事实准确,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附有文件依据及政策规定等。

第九十六条  局务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局长主持),各分管领导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主要任务:

1.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2.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

3.通报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4.分析卫生工作形势,通报其他重要情况及研究关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等。

5.其它需要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宜。

(三)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四)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组织工作。

(五)局内各单位负责人不能到会的,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其他副职可以参加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干部不能代替本单位负责人参加局务会议。

第九十七条  全体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

(二)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

2.集体研究修订本局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

3.汇报上级部门召开的重要业务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和上级会议精神。

4.通报本局近期工作情况,表彰先进,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5.传达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精神。

(三)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局长决定随时召开,也可与集体学习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章     学习制度

第九十八条  学习时间

按照本局制定的学习计划进行学习,集中学习安排在每周四下午(原则上3点开始),个人自学要根据工作情况灵活安排,每周自学累计不少于5个小时。

第九十九条  学习内容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重要讲话、党的重大会议精神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市、区各级组织工作部署,卫生工作业务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现代化办公技能和上级的有关会议精神。

第一百条  学习形式

以增强素质、树立形象、促进工作为目的,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学习成效,提倡主动自觉地学习。具体形式要坚持“三个结合”:一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集中学习原文原著、上级文件、领导讲话,集中收看电视教学录像等为主,同时提倡分散自学;二是研讨与讲座相结合,以组织集体讨论、召开研讨会、谈学习心得、谈收获体会等方式为主,适时安排理论辅导、专题讲座、形势任务报告等;三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组织理论学习为主,并适时组织调查研究、撰写研究文章等。根据需要对学习效果进行必要的测试,将测试成绩纪录到个人学习档案。

第一百零一条  学习纪律

建立学习考勤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学习考勤,除经批准参加上级安排的会议或处理局领导安排的紧急事宜等情况外,集体学习时间不准请假(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向学习主持人请假),不准迟到,不准早退。集体学习期间,所有人员应关掉通讯工具,不准吸烟、闲谈、看报纸、干私活等。

第一百零二条  学习组织

学习活动由局领导轮流进行主持,根据需要确定学习内容。

第二十三章    考勤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

第一百零四条  工作日分上午、下午两次通过考勤表签到。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签到者,按迟到对待,超过60分钟未到者视为缺勤半天;不准早退,早退者视为缺勤半天。办公室负责对早退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用监控统计。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根据本局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但不足二十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日确需请假的,可以凭请假条请假。一般同志请假一天由分管副局长或单位负责人批准,两天由分管领导做意见,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科室、单位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分管领导请假一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并报分管区长审核;局长请假一天以上由分管区长批准,并向办公室说明。确需续假的,从上规定。每位同志请假到期或提前到岗,要到办公室登记销假。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办事的,一般人员向科室、单位负责人请假;科室、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分管领导向局长请假,不视为早退。办公室每月将考勤情况通报一次。

第一百零六条凡每月请事假一天的视为出勤;凡累计请事假两天或迟到三次的视为缺勤半天;请事假三天或迟到五次的视为缺勤一天,多天的按3:1或5:1的比例折算缺勤天数。经批准确需处理公务的,下午不到岗不计缺勤。婚丧嫁娶、照顾病号、自身有病等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视为出勤。

第一百零七条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提请有关单位予以辞退。

第一百零八条  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年累计缺勤超过10天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其他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九条办公室严格抓好制度落实,对因执行不严的,追究办公室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局内财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树立勤俭办公的思想,该花的钱尽量少花,不该花的坚决不花,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局各项收入,财务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及时入库。其他人员不准收取现金,不准私自“减、缓、免”应收款项,特殊情况确需经办人收取的现金,务于收取之日起二日内交财务人员。私自收取的按贪污论处,私自“减、缓、免”的部分由经办人承担。不经批准的收费项目绝对不允许收取。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严格执行局长“一支笔”制度。本局所有账户的一切开支,先由经办人申请,报科室、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送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开支。支出后凭批条经局长签字报销,报销签字每周一次。重大事项支出,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局所需日常办公用品、办公用具、各种证、卡、书籍、接待、招待等开支,经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承办。

第一百一十四条上级或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考察、培训、学习按上级要求据实报销规定费用和交通费,没有规定的个人费用不予报销。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到市里送报表、材料、汇报工作及开临时性短会超时,下乡、出差等每人次可领取误餐补助4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确需加班的,填写《加班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每人每次可领取40元误餐补助。凡上级安排生活的会议、学习、报送材料,不再领取费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严控公款外借。原则上公款不准外借,因工作原因需临时用款的,可经局长批准后提前预支,并在事情结束后及时结账。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局大型工作活动,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具体工作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加强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本局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每月上报局长一次。

第二十五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车辆的保养与维修。驾驶人员要保养好车辆,做到勤擦试、勤检查,使车辆始终保持车容清洁卫生,车况良好。车辆需要维修,应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点由办公室比价后选定,维修费由办公室安排人员结算。每半年,车辆管理人员应将每辆车的维修记录及费用汇总报局长审阅。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加油采用油卡加油方式。每辆公务车每年加油限在1.5万元以内(特殊情况除外)。驾驶员每月月底将行车里程向局办公室报告一次,局办公室每月月底公布一次车辆行程及用油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服务与守法。驾驶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保守工作机密,在服务中做到“安全、正点、卫生、文明、方便”。驾驶人员要做到全日开机,节假日、休息日,驾驶员如需离开区驻地,事前要告知办公室负责人,以便有事联系。驾驶员要认真执行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安全,一般道路车速不得超过80km/h,高速公路不得超过120km/h。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车、私自动车;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事故均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直至开除处理。

   第二十六章    公务接待制度

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公务接待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接待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校透明原则。

二、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三、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名办公室人员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禁止重复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四、兄弟单位到半年参观,须公函告知。局办公室根据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五、公务活动结束后,局办公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六、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用餐标准。

七、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由局办公室安排集中乘车。

八、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局办公室向财务人员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务和接待单位到会计中心报账。

第二十七章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大力弘扬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树立健康良好的人社形象,制定本规定。

1.加强办公用品管理。大力推行无纸办公,文件修改、公文传输一律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办公室打印复印材料全部双面使用纸张。规范使用打印机、复印机等,延长使用寿命。所有办公用品都要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加强管理和维护。

2.加强公车管理。无公务安排,所有单位公车必须存放于指定地点。机关人员下乡、外出、尽可能合乘一车。驾驶员要科学驾驶,遵守交通规则,节省燃油费、维修费。健全公车使用登记台账。车辆在制定地点进行维修。

3.加强节电节水管理。办公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空调按规定必须保持在260c以上。尽量减少电脑、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待机能耗,下班必须检查关闭电源。洗澡打扫卫生要节约用水,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

4.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系统内部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就餐。系统外的接待,按中央、国务院新出台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一切接待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5.加强公务活动管理。所有检查、会议、活动等不得悬挂欢迎标语、设置背景版面。凡可通过电话、网络沟通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安排出差。上级要求参加的活动,要按标准食宿和乘坐交通工具。

6.加强经费管理。规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范围。严禁以各种名义进行公款旅游活动。严格预算制度和申报审批制度。

7、加强责任追究。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方面的厉行节约事项,严格按中央、国务院新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执行。

海口市秀英区卫生局效能十项制度

责任过错追究制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过错行为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善,对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的;

(四)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擅离岗、脱岗,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责任过错行为。

二、责任过错的追究及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减免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机关工作人员不做为、慢做为、乱做为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为了遵循实施行政许可便民原则,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高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办理的理由。

第四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对办理事项需要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电话咨询的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但也要一次性告知,直至咨询人明白为止。

第五条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投诉引起行政诉讼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局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指导一次性告知制度落实情况,并负责受理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投诉和督办。

工作考核制

为进一步推进局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区效能考核标准,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各内设机构、局直属各单位

二、考核形式

局机关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年度测评、等次确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

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完成考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局效能办。

(二)年度测评

局考核办案年度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对部门全年工作进行测评。

(三)等次确定

局办将考核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最终确定考核等次。

三、组织领导

局成立机关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徐柏周

副组长:徐卫国   黎红娇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    任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四、考核通报

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局考核办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挂牌上岗制

一、局及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服务,自觉接收社会的监督。

二、全局人员必须佩带区效能统一制作的上岗卡和上岗牌。

三、上岗卡必须统一挂在上左侧上兜盖正中处或胸前。

四、正常工作时间不挂牌上岗者,被发现者,一次责令作出检查,二次系统内通报批评。

工作岗位AB制

一、局工作职位均分为AB角,现在岗人员为A角,原该岗位工作人员或指定的某一工作人员为B角,共同履行岗位职责。

二、A角重点履行本岗位职责,兼顾指导B角学习好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知识;特殊情况下,如A角出发、请假或业务繁忙需要协助时,B角要及时补位,负责履行A角岗位职责。

三、分管领导要加强对A、B角之间的学习交流活动的管理和指导,B角工作人员要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虚心向A角学习。A角要把正确履行本岗位职责作为重点,同时要加强对B角的指导,学习交流可采取到岗见习、自学、辅导等多种形式。

四、年终考核时,要将A、B两角职责履行情况同时进行考核。

绩效考评制度

     一、对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建设的考评,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量化考评。

    二、局效能考评工作由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局办公室负责督查抓好落实。

三、效能建设考评先由个人自评,再由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在广泛听取群众及有关方面基础上进行考评。

四、效能建设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的依据。

服务承诺制

    一、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文明办公,优质服务。

    三、实施行政事务公开。公开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

    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局办事,承办单位及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或履行其岗位职责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不得无故拖延的制度。

二、对要办理的事项或履行岗位职责,凡有明确承诺时限的,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三、对要办理的事项,尚未有具体的时限要求,承办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工作职责及所办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操作性强的具体限时办结制度,经局长批准后执行。

四、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内办结的,对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首问责任制

一、第一位接到(待)服务对象来电、来人询问(办事)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和办理的事项,属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的,应负责接待解答;能够办理的,应及时予以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应采取积极主动的便民服务措施予以受理、解答。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说明情况,告知承办单位或经办人员的位置、电话号码,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四、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给予解释。

五、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文明服务,不可不理不睬,冷漠对待,或听而不闻,视而不见。

六、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责任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岗位责任制

根据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人社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及构局属各单位应按“三定”方案确定的本机关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和职位该说明书,对各科室、中心处大队人员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3.任务到人,要求明确;

4.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三、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包括:

1.本机关的总体职能;

2.内设各科室的主要职责;

3.各岗位的主要职责;

4.各岗位的“B”角责任人。

领导岗位责任制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分管科室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四、岗位责任人因公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AB”岗),避免因责任人离岗而耽误工作。

五、建立对岗位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制度。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应将岗位纳入本人年度工作总结和述职内容。各部门、科室应加强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秀英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性制度

秀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预算法》、

《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区委、区政府的

要求,结合区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账户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海口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设立银行账户,即各单位设立一个基本账户(有文件规定的除外)。严禁多头开户,如有文件规定需要增设账户,必须报区财政局批准。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转经费、代提现金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条建账要求

各单位必须按照《海南省建账监管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账监管中心办理《建账登记证》,作为单位依法建账的依据。使用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订本账,必须经市建账监管中心审核盖章后予以确认,并在《建账登记证》上登记,进行监管。订本账每年更换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每年1 月31 日前,必须向市建账监管中心申办年检。

第三条现金管理

(一)各单位库存现金和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库存额根据3—5 日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审查核定,现金超过定额要及时存入银行。对每天通过现金或银行存款收支的款项,报账员应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职工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借款,应根据实际需要借支,并经主要领导(法人代表)批准。任务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报销有关费用。逾期不报账的,财务人员有权扣借款人的工资福利以冲抵借款。

(三)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挪用现金或以白条抵库。如有以上违规现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法人代表)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四)各单位备用金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准其具体限额。支付现金1000 元(不含1000元)以内的,可从备用金中支付,超过1000 元(含1000 元)的应开具银行支票从银行账户中提取或转账支付。

第四条财务收支

(一)各单位所有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真实,全面向会计报账核算,严禁设小钱柜,严禁设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不得以单位或私人名义开设存折账户,一经查实,将全部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各单位的对外财务收支必须使用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特种自制单据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记账。特种自制的单据主要指工资单、借款单、补助表等。其他票据一律不准入账。

(三)各单位财务收支要实行公开制,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在单位的公开栏内公布,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四)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国库,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帐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审批和报销

(一)财务开支活动严格按照《会计法》及有关的财务制度和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报销程序。实行主要领导(法人代表)和会计联签审批制度。即对每笔报销单据,必须有委派会计审核和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审批,否则,一律不准入账。报批的程序实行“自下而上”的审批制度,必须由经办人写明开支用途并签名,本单位证明人签名,报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审批同意后送会计审核,报账员不按以上规定程序擅自付款或报销的,其单据无效,会计不予受理,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三)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有权不予受理。

(四)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区委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工程项目开支必须有承包合同、预算、验收等手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依照《秀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具备以上条件会计方可受理。

(五)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专项资金的范围支付,凡发现有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如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等情况,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对外发放补助的规定。对外补助发放表应由单位根据业务填制好发放补助表(内容包括补助的项目、发放时间、领款人姓名、领款人住址、发放标准和金额)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和一名证明人签名后,经会计审核后方可提现发放;发放补助的经办人必须在补助表上签名以明确发放责任,领款人签名不得代签(特殊情况除外)。大额对外补助(1000 元以上)必须附上领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领款人签名后按手印,并以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的分式支付。

(七)出省或出国学习、培训等的报销,原则上应附有培训通知和领导审批意见,不合规定的学习、培训开支一律不许入账。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各单位凡购买《海南省2011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物品,要按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单位和委派会计要齐抓共管,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单位领导干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单位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前,要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进行账物核对,有报废或丢失的按规定及时处理。

(三)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必须报财政部门批准,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进行固定资产核销,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

第七条监督检查

各单位财务活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配套

的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秀英区办公设备管理维护规定

一、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文具用品和电子设备等办公用品,机关工作人员应爱护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本管理维护规定所指办公设备主要是贵重和易耗的办公电子设备,即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打印机、移动硬盘、闪存盘、照相机以及网络设备等办公用电子设备。

二、区机关及各部门购买的办公电子设备按区政府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由区财政局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明细台账。所有设备的购买、扩充、升级、维护、维修及报废,由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部门使用的办公电子设备的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四、任何人不得将办公电子设备占为己有。如因工作需要需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使用办公电子设备的,须经领导批准后办理使用手续。

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使用电脑,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严禁私自拆开电脑或随意委托外面人员维修。

六、区机关各部门在办公电子设备使用运行过程中所需要购买的耗材由各单位从办公经费中开支,节约使用。

七、使用维护人员要定期清洁电子设备,保持电子设备的整洁、卫生,操作电子设备时严禁吸烟。

八、凡不按规定使用办公电子设备,造成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秀英区保密工作规定

为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机关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密、泄密事件,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区政府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坚决同一切窃取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作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模范。

二、区政府保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三、属于国家秘密(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电报资料和其他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逐件登记、严格签收手续;不使用时,应放在设备完善的保险柜中保存。

四、对绝密级的文件、电报、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转抄。经批准复制、转抄的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五、向保密员借阅秘密文件、资料,用完后要立即归还(绝密件借阅时,阅完立即归还)。保密员应及时催促检查。

六、在保密室阅读秘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带走和抄录。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抄录的,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并到保密室办理登记手续。转抄件要妥善保存。七、不准擅自将秘密载体带出办公室。因公外出必须携带秘密载体时,必须开列清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定专人妥善保管。旅途中,文件不得离人。不准携带机密载体到公共场所。

八、起草文件、电报的废稿、打印、铅印、复印秘密文件的废页,要及时处理,不准乱扔。打印、复印秘密文件,要指定专人操作,他人不准参与、翻看。有秘密文件的电脑软盘要锁好,专人管理,不允许将“秘密”以上文件下载在上网的电脑里。

九、阅读、传达秘密文件时,必须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准随意扩大。复印、翻印秘密文件和中央、省委等主要领导同志的内部讲话,必须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复印、翻印。

十、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给

区保密室工作人员保管,个人不准自行保存。

十一、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调离区机关的人员,必须提前2~3 天将保密本、秘密文件、电报、资料清理交回区保密室,不准擅自处理、带走。

十二、秘密文件的销毁,应由保密员逐件登记造册,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有两人以上负责方可进行。其他人员一律无权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十三、如无工作关系,不得随意进出保密室、打字室。

十四、严禁把党和国家的秘密透露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该知道秘密的人。

十五、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失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处理。

秀英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特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和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全区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1.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基层工作机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

2.区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重点。

3.代表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经济社会管理,履行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直接掌管人、财、物,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密切的内设机构及所属基层所(队、站)等单位。

(二)内容

1.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属政务公开的内容。

2.行政决策事项,包括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3.重大人事事项,包括行政编制、人事任免、公务员选拔录用、退伍转业军人安置、评先表彰、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情况以及民主评议干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4.财政收支、大宗政府采购情况。

5.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预决算,以及大型固定资产核查和处置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的管理、发放情况。

6.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许可等事项,包括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工作纪律、投诉渠道等。

7.其他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群众强烈关注的事项。

8.其他应当公开和可以公开的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一)政务公开应当遵循有利于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其形式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坚决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

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开时间,做到经常性工作,如办事职责、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等,应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收缴支付等,应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如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征兵等,应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要收费项目的调整等,应提前公开。

(二)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的几种

形式:

1.在区、镇(街)办公大楼前设立永久性政务公开栏或政务公开墙,并逐步建立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

2.运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3.运用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在互联网上开设政务公开网站。

4.建立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或专业性服务大厅,把所有对外服务的部门或把职能密切相关办同一件事涉及到的几个部门集中在一起办公。区政府设立政府服务中心,镇政府设立便民中心,凡是涉及行政审批、收费的单位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逐步进驻统一办公。

5.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出台,应建立预公开制度和质询制度,采用听证会、座谈会、咨询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三)区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机构的政务公开,可采取

以下方式进行:

1.在本部门、单位办公地点设立永久性政务公开栏,主要用于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机构设置、处(科、室)负责人姓名、监督部门及电话。

2.对外服务的部门和单位还要建立部门、单位“一厅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务“窗口”,在“一厅式”办公大厅内设置公开栏、公开手册、办事须知,将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监督措施等予以公开。

3.要积极运用触摸式电脑、语音信箱等高科技手段和通讯技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尽最大可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政务公开的领导和监督

(一)组织领导

1.政务公开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抓,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增强新形势下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

2.全区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党政齐抓共管,政府主抓,纪检监察监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的机制。

(二)监督检查

为使政务公开工作真实有效、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

1.政务公开内容备案检查制度。凡涉及政务公开的重要事项,由相关机构提出并报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凡涉及政务公开的资料,由有关负责人签字并按公开的顺序进行存档。区政府原则上每年对各镇(街)及区政府各部门

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4 次检查或抽查(每季度检查一

次),检查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应公开项目的公

开率、公开内容的合格率、公开形式的规范化、采取的监督

保障措施和公开的效果等。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杨,差的进行督促批评。各镇(街)和区政府各部门也要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工作

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2.群众评议制度。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入社区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要求。大力推行基层公务员对辖区群众通报工作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责任追究制度。区政府及所属各部门、镇(街)都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凡因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图形式、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或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或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的通知

各镇委、街道工委、区委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促进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根据区领导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规范办文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文程序

(一)区委、区政府正式文件,原则上只限于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颁发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及全区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行政措施,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工作等。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出的文件,需冠“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字样的,须报区委(区政府)领导批准。

(二)除区委、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上报区委、区政府的所有公文,应从党政办公网归口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办理,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个人批办。如属区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

二、明确办文职责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部门报送区委(区

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报送区委(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所有报送区委(区政府)的公文,

均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呈批。

(二)各部门需要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主办部门负责起草文稿,拟制公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必须附背景材料(如领导批示、上级要求、有关政策规定等),注明起草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报送电子文档(区委办公室邮箱:xyqwb@haikou.gov.cn , 区政府办公室邮箱xyqzfb@haikou.gov.cn );必须经代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交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完备审核程序,未经代拟单位负责人审签的不得直接送交;未经办公室审核的不得直送区委(区政府)领导签发。一般公文和材料应预留至少3 天的审核、签发时间,不得随意强调紧急程度;紧急公文材料由主办单位按程序转递。

(三)起草的文字材料如涉及法律、法规或颁布重要政策及全区性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行政措施,主办部门应适时转请区法制部门审查把关。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主办部门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如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时应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意见,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再报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呈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

(四)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要严把公文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对是否同意发文、发文形式等提出意见建议。对文不达意、格式不规范、会签手续不齐全、需经而未经区法制部门审查把关的文稿,应要求主办部门重新起草或修改;对初审符合公文要求的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提高办文质效

坚持实事求是、精简发文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和数量,确保发文质量,提高发文效率。凡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属于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发公文的,除涉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外,一律由部门、单位自行制发,或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发;可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制发,可通过便函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正式公文印发。各部门向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文稿时,要一并提供拟稿说明、文中涉及的政策法规依据、会签部门修改意见原稿等材料,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全面实行退文制度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将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实行严格的退文重办制度。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规范公文,将一律予以退回:

(一)文种使用错误。向区委(区政府)请求指示或批准事项而采用“报告”文种,或“报告”中夹带“请求”事项,或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的。

(二)非区委(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而以部门名义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的。

(三)越级报送。非因特殊情况,有关部门或基层单位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文件的。

(四)格式不规范。上行文末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请示”、“意见”未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未编文号,未加盖公章的。

(五)行文理由不充分。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六)需由相关部门会签而未征求会签意见的。

(七)尚未开通党政办公网的单位要早日开通,已开通的单位要确保党政办公网电子公文接收系统设备正常运转。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只接收处理从党政网传输的正式公文、简讯、信息等,对纸质不接收处理。

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办公室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的通知

各镇委、街道工委、区委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精简会议,规范办会程序,严肃会议纪律,统筹参会人员,提高会议质量,根据区领导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精简会议

(一)努力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按程序审批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尽量控制会议时间、节省会议时间和经费。对拟召开的多个会议,能集中召开的尽量集中召开。

(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规格,能以部门或单位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要压缩参会人员,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切实提高会议质量。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一般不安排会议。

(三)严格限制邀请区主要领导参加会议。区委、区政府部门(单位)召开会议,一般不要邀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确需邀请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正式行文(从党政网发文),报经区委或区政府批准。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的会议,原则上要求与会单位一把手必须参加;其它区领导召开的会议,除一些重要工作会议必须由与会单位一把手参加外,一般只要求分管领导参加。

(四)建立“无会周”制度。为保证区委、区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同志能够相对集中时间到基层开展调研活动,确定每月最后一周为“无会周”。在这一周内,除特殊情况外,区委、区政府及各部门一般不安排会议。

二、规范办会程序

(一)区委、区政府决定召开的综合性会议,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发文,“两办”负责承办,并做好相应的会议筹备工作。

(二)区委领导决定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由区委办公室发文,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承办和做好会议的会场布置、协调、签到、材料等工作;区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承办和做好会议的会场布置、协调、签到、材料等工作。如需请区领导在会上讲话,一律由承办单位起草讲话稿,后交办公室审核。

(三)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部门或单位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由相关部门(单位)或相关领导小组发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由部门或单位负责承办,并按规定填写《会议申请单》。

(四)各类会议通知中拟稿单位都要明确会议内容、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承办部门或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各部门、单位年底迎检考核工作中,考核指标要求党委或政府对本部门或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情况的,各部门、单位必须在年初制订方案归口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便在召开常委会或常务会时列入议程。

(六)为推进专项工作而设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专门机构的,凡涉及该项工作的会务、文件办理等事项,均应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理。

(七)严格会议审批

1.区委常委会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由区委书记确定,一般每月召开1~2 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区委全会、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由区委办公室负责拟订会议方案,报区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经批准后方可召开。区委全会每年召开一次,区委经济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3.区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由区长确定,一般每月召开1~2 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4.全区性工作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提前3~5 个工作日填报《会议申请单》并将会议方案(包括会议议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议程、参会单位和人数等)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经“两办”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区直各部门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必须先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报请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常委(副区长)批准。

5.临时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临时主持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各镇(街道)原则上由分管工作的领导参会,区机关各单位原则上由单位分管领导参会。如果需要基层党政一把手参加,须先报告区委书记或政府区长,经同意后方可召开。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共海口市秀英区委办公室、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党政内网办公系统和公文传递管理的通知》(秀办发[2011]17 号)执行。

三、严肃会议纪律

(一)参会单位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安排参会人员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参会人员应按规定签字报到,并在会议召开前10 分钟内进入会场。会议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及时统计参会人员到位情况(缺席人员、未按通知要求参会的人员等),并于会议召开前将统计结果报告会议主持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如出国出省考察,参加省、市召开的会议,参与贵宾接待活动,个人特殊情况如因病住院治疗等),要及时向承办部门报告,经请示主要领导后,方可请假。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二)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进入会场时,应一律关闭通讯工具,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将通讯工具设置为振动或静音。开会期间要集中精力,作好记录,严禁在会场内接听电话、随意走动和交头接耳。参会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会场,不得在会场外逗留和闲聊。

(三)参会人员不得在开会期间处理文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处理事务以及会见客人等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四)新闻记者在作会议报道以及会议服务人员在会场服务时,要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注重言行举止,尽量避免影响会场纪律和会场秩序的行为发生。

(五)建立会议情况通报制度。主办会议的部门要做好会议考勤,将与会人员到会情况及时报告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区“两办”将会议到会情况及时通报给其单位、部门和与会本人,并将一定时期的会议出席情况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加强会议监督。区“两办”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落实会议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区委督查室要对会风情况和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不遵守会议纪律、会议精神贯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区直单位年度绩效管理考核中进行扣分;对情节严重,影响全区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工作人员职业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出色的干部职工队伍,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政治思想行为规范

第一条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的威信、党的形象、党的利益,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言行一致。

第三条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遵守党的章程,自觉履行公民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熟悉业务。

第五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艰苦奋斗,乐于奉献,淡泊名利,清正廉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以权谋私,不利用工作之机谋取私利。

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第六条对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忠于职守,勤奋敬业,求真务实、执政为民,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努力掌握工作的业务知识、技能和其它有关知识,不断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八条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劳动纪律、保密纪律以及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则止。

第九条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情况,反对弄虚作假,反对虚报浮夸。注重调查研究,把握政策界限防止工作上的片面性、绝对化。

第十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坚持严谨细致、深入务实的作风,避免遗漏差错,力戒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讲求效率,加快节奏,讲求质量,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秉公办事,为政清廉,不准以权谋私、化公为私,不得索要、收受礼金和礼品,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其它活动。

第十四条讲究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不得违反《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三、团结协作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组织原则,下级服从上级,认真执行上级决定,自觉维护上级权威。

第十七条爱护、信任部属,及时指导部属的工作,做部属的表率;积极帮助部属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

第十八条按照分工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渎职,不越权,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同心同德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共同创造和保持部门良好的工作氛围、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襟怀坦白,真诚相待,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不得恶意中伤他人,不搞吹吹拍拍、拉拉扯扯。

第二十一条尊重其他行政部门、组织、团体的权限和行为准则。

四、语言文字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用语规范、文明,表达准确、精炼,书写正确、工整。

第二十三条自觉使用普通话,做到文明礼貌用语:即“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关照,劳驾您,请问,请稍候,请坐,打扰您一下,请登记,早上好,我通报一下

五、仪表举止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公务场合应容貌整沽,姿态端庄,言谈举止高雅,衣着服饰大方得体,保持饱满旺盛的精神状态,表现出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坚守岗位,办公桌上应保持整洁并注意办公室的安静。

第二十五条待人接物文明礼貌,态度谦和。对待办文办事、联系工作的人员和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说话和气、耐心解释有关问题,不得摆架子,盛气凌人,彻底消除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秀英区关于镇(街)、区直属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赴省外学习考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各镇(街)、区直属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赴省外学习考察活动的管理,根据《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镇(街)、区直属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赴省外学习考察活动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申报。区直属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申请,经区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后,归口报区委书记、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区领导签字审批;各镇(街)主要负责人的申请归口直接报区委书记、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区领导签字审批。

第三条赴省外学习考察活动申报须填写《赴省外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明确外出学习考察组织承办单位、内容、线路、时间及日程安排、参加人员、带队人员等信息。上级党政机关、

对口单位组织的赴省外学习考察活动,应将上级部门的通知同时上报。

第四条各镇(街)、区直属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赴省外学习考察活动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每次在外时间应控制在一周以内,驻留城市一般不超过3个。因工作需要,每年赴省外学习考察超过3次的,申报时须另行说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没有明确的学习考察目的及实质内容的;(2)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术交流与培训活动;(3)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的。

第五条申报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申报单位须归口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申报人方可组织实施有关学习考察活动,并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

增加地点。外出前须事先安排好工作,原则上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同时外出,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一人的,明确1名副职临时主持工作。

第六条赴省外学习考察活动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出学习考察期间,务必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日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七条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领导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交2000字以上学习体会或考察报告1篇,详细写明学习考察内容、收获以及对本部门、本单位或全区工作的建议。考察报告应以单位红头公文形式正式归口上报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呈转区分管领导批阅,再由区分管领导呈区委书记或区长审阅。必要时召开学习考察汇报会,在本部门、本单位或区内交流心得,以提高学习考察的效果。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未经批准擅自赴省外学习考察活动的,一律视作擅离职守,按旷工对待,费用自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责任,并在全区范

围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严格执行财务审核报销制度,区财政局要加强审核,报销时须附《赴省外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严格按照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和预算经费标准审核报销,对不在计划内、无审批、无依据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赴省外学习考察是指国内范围,包括赴省外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商务招商或参加会议等活动。因公出国(境)活动参照其它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各镇(街)、区直属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假、节假日因私离岛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镇(街)、区直属机关各单位对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赴省外学习考察,参照本规定,按照各自职责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每月将备案情况汇总后呈报区委书记和区长。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监督执行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等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答复。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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