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府办规〔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2-25 01:01:42   来源: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作者:市政府办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中实现幼有所育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24号),在海南自贸港建设背景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灵活多样”的工作思路,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加大公立型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多样化的照护服务,建立健全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各区(秀英、龙华、琼山、美兰)至少建成1家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具有示范效应的公立型或普惠性托育机构,探索开展托幼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成立市、区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

2022年-2024年,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全市50%以上街道要建设1家公立型或普惠性托育机构。

到2025年,全市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占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占比不低于10%,全市累计新增普惠性婴幼儿托位2500个以上。婴幼儿家庭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逐年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加强科学育儿指导。

组建科学育儿指导领导小组,组织科学育儿指导专业团队,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工作,通过开设母婴课堂、家长课堂、育儿沙龙等面对面宣教模式,为婴幼儿养育人提供专题讲座和咨询服务;编制、发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图书资料,科普育儿知识。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进社区的教育培训,实现每个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利用妇幼保健体系及婚育学校、社工服务站等平台,加强网络资源建设,在线上普及科学喂养、常见疾病、意外伤害预防等育儿知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各区政府,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

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早期发育风险筛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地贫筛查等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各区政府)

4.依法落实休假政策。

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休假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父母照护提供弹性工作制度。同时倡导母乳喂养及未满一岁婴幼儿在家庭中照护。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及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

(二)推动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1.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根据实际,将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在新规划建设的幼儿园中增加托位。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规定,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加强托育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2.拓展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应渠道。

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但无相关服务设施的,应当逐年通过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到2025年底前完成。在推进老旧住宅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在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倾斜。鼓励对国有闲置房产、小区现有闲置会所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3.加强政策扶持普惠托育服务。

(1)参与服务试点。积极参加国家普惠性托育服务试点,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根据国家试点要求,制定托育服务规划建设体系,建设数家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

(2)政策支持普惠项目。对公办及社会投资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从税费减免、水电气价格优惠、人才培养补助等方面给予一视同仁的政策支持。

(3)税收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其增值税经税务部门认定后由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完成总分机构登记后由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鼓励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烈士子女、困境儿童优先入托,并给予托育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计划生育协会)

(三)多种形式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引导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免费或低于市场价出租提供场地,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照护服务设施,包括亲子活动或育婴照料中心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照护服务。在大型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及育婴照料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妇联)

2.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完善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在自有场地、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党政机关、高新区、综保区、三甲医院、教育院校等用女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提供场地建设托幼机构,由本单位运营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及运营;或者企业单位出资,委托第三方运营或由第三方建设及运营,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开展托幼服务一体化研究,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各区要选择1-2家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增设托班,招收2至3岁婴幼儿。公办园托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民办园举办托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支持公办园利用双休日,开展早教服务及开设亲子课堂。(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制度规范。

1.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工作流程: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拟举办事业单位的,到相应的编制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后,需要向所在地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对需要办理建设工程(包含装修、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手续的托育机构,应向属地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或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需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托育机构及时向所在地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幼儿园,在园内增设2—3岁托班的,不需要再进行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

2.强化安全管理制度。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相应的物防、技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建立全覆盖的托育机构安全防护体系,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加强从业人员防范扑救火灾能力培训,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指导托育机构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建立完善婴幼儿接送制度,鼓励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成立家长安全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3.建立日常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托育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制度,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定期对托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包含管理、卫生、消防等内容),与其它职能部门共享托育机构基础数据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社会监督。各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公布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并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依法维护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4.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药品质量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鼓励托育机构与社康机构合作,建立卫生保健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5.依法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明确行业管理标准,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配齐合格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入职后培训,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政府、高校、托育机构三方协同育人机制。

市政府根据托育机构人才需求情况,与高校签订订单式培养协议,委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人才。同时,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2.鼓励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到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执业。

将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3.建立培训制度和开展等级认定。

建立婴幼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把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职业资格证、等级证书纳入政府补贴范围,对符合规定的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或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成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提出当年工作计划,年底各成员单位提交工作总结,并适时对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检查。

(二)加强责任落实。

区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强化激励和问责,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切实增强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积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三)加大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补贴经费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经费纳入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托位的,政府可通过房租减免、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具体补助标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积极通过各类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同时,相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

(四)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落实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五)强化宣传倡导。

要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由海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26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海口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海口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纲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费做出规范指导,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托育项目开展向上资金争取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并优先保障其建设的土地供应,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落实好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财政部门负责对我市相关行政部门开展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产假、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将照护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师)、等照护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教育部门负责充分调动各类幼儿园积极性,支持和指导各类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增设托班,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早期教育、婴幼儿照护专业。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登记备案指导服务。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一是对服务机构开展“三防”设施检查;二是对服务机构进行各项制度检查;三是对服务机构周边地区开展治安巡查;四是对服务机构周边交通复杂路段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为非营利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所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要鼓励支持建立托育机构行业协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一是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合有关部门支持经营企业通过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其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确保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对突发事件积极响应。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药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所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工会组织负责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动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位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办的方式,企事业工会组织协助本单位行政部门在工作场所或单位附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帮助职工解决上班时间婴幼儿无人照护的难题,对企事业单位(含民企)内开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育儿讲座、育儿沙龙、专家咨询等活动,丰富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发挥计生协基层组织网络优势,采取进村入户和利用宣传媒介等手段,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婴幼儿健康知识的宣传倡导。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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