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3 19:50:01   来源:海口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作者:海口市司法局

  (2020年4月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办规〔2020〕1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开通海口至全球主要客源地的国际和地区航线,促进海口入境旅游发展,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鼓励民航业发展,对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开通全球主要客源地的国际和地区航线、入境境外旅客量、民航海南空管分局保障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入境境外旅客吞吐量增长率及海口美兰机场联检单位夜班执勤人员等实施财政补贴。

第三条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补贴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包含技术经停航线,指开飞前连续12个月无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执飞过的航线(原执飞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重新申请,受连续间隔24个月限制)。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班,每天补贴上限为1班。柬埔寨、老挝、缅甸、文莱等亚洲国家原则只补贴一条新开境外航线。

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班,执行期为1年以上,平均每周不少于1班,根据不同机型座位、航程时长,给予3年培育。从首飞之日起计算,第一、第二和第三年分别按照财政补贴标准的100%、75%和50%计算;使用双通道宽体机型200座以上的大型飞机,补贴标准上浮50%。

(一)往返航程3小时(含)以内的,每班给予6万元补贴;

(二)往返航程大于3小时且小于6小时(含)的,每班给予9万元补贴;

(三)往返航程大于6小时且小于9小时(含)的,每班给予13万元补贴;

(四)往返航程大于9小时且小于12小时(含)的,每班给予17万元补贴;

(五)往返航程大于12小时且小于15小时(含)的,每班给予21万元补贴;

(六)往返航程大于15小时且小于18小时(含)的,每班给予40万元补贴;

(七)往返航程18小时以上的,每班给予60万元补贴。

第四条  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运营航班航次满足以下标准的,可获得全额补贴,未达到的,按本办法第三条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一)亚洲航线培育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入境境外旅客季度客座率应分别平均达到30%、40%、50%,航班季度客座率平均达到60%(含)以上;

(二)俄语系国家航线培育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入境境外旅客季度客座率应分别平均达到60%、70%、80%,航班季度客座率平均达到70%(含)以上;

(三)欧美航线(除俄语系国家外)培育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入境境外旅客季度客座率应分别平均达到30%、35%、40%,航班季度客座率平均达到50%(含)以上。

第五条  新开航线原则上只鼓励一家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执飞。当航线航班年平均客座率达到75%,入境境外旅客年平均客座率达到50%以上时,支持第二家或以上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加密该航线;第二家或以上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加密该航线,所运营的航线平均客座率达到75%,入境境外旅客年均客座率达到50%,补贴标准参照该航线首飞航空公司当年度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鼓励基地航空公司开通商务航班

商务航班是指客舱布局有头等舱或商务舱,航空公司自营,航班时刻优质(在海口落地时间为07:00—23:00时),每周不少于3班的航班。

基地航空公司新开或加密港、澳、台、新加坡、日本、韩国商务航班,补贴不受每天1班的限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七条  新开境外航线飞满3年后,亚洲(包含港澳台地区)航线额外一次性再给予200万元补贴,洲际航线额外一次性再给予300万元补贴。

第八条  新开境外不定期直飞航线,连续3个月执行航班总数不少于5班(含)次的,按新开境外定期直飞航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九条  琼港空中快线每班给予2万元补贴,航空公司在每天保持1班的基础上,每加密一个航班再增加给予2万元。

第十条  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在新开航线三年培育期满后继续分别给予每班3万元、4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国际航线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

所有亚洲(含港、澳、台地区)和洲际直飞航线,分别按照入境境外旅客每人次给予400元和600元补贴。对每季度平均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超过50%的亚洲航线、每季度平均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超过80%的俄语系国家航线和每季度平均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超过40%的欧洲航线,补贴标准上浮50%。

第十二条  鼓励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与境外旅行商合作开发境外客源市场,入境境外旅游团队须在海口入住且游览景区,具体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旅游文体局”)与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须与市旅游文体局签订合作协议,方可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在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分别给予以下单位和人员补贴:

(一)全年平均航班放行正常率达到80%的,给予民航海南空管分局奖励200万元,每增加1%,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全年境外航线旅客吞吐量同比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美兰国际机场奖励200万元,每增加1%,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给予美兰机场海关、美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口岸联检单位机场执勤人员50元/人次加班补贴(22:00至次日06:00连续执勤3小时以上)。

第十四条  新开航线的申请程序

(一)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在取得航线航权、时刻或签订包机合同后向市旅游文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新开航线。待市旅游文体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对外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间如果没有其他公司参与竞争,市旅游文体局应与首次申请的公司签订境外航线合作协议。以合作协议承诺的开通航线首航时间起算,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在2个月期限内未执飞的,合作协议自动失效。

(二)出现两家以上航空公司同时向市旅游文体局提出开发同一境外航线申请,市旅游文体局优先选择与承诺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较高的公司签订境外航线合作协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与基地航空公司合作。

第十五条  补贴结算依据

(一)各类客运航班班次(起、降各1次合计为1班)、客座率、飞机座位数,以美兰机场原始舱单录入民航综合统计平台数据为准,凭证须经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盖章确认。

(二)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旅客吞吐量及境外航线旅客吞吐量,以民航局公布数据为准。

(三)境外直飞航线航班入境境外旅客量,不含入境机组人员,以美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提供数据为准,凭证须经美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盖章确认。

(四)航程时间以民航海南空管分局提供的航班飞行时间为准,凭证须经海南空管分局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补贴结算方式

(一)本办法中境外航班补贴、入境境外旅客补贴、口岸联检单位夜班补贴,每季度结算一次,其他补贴,每年结算一次。

当季执飞航班量平均少于12班,延至下一季度结算。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当季运营情况未达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当季不给予补贴;如全年完成规定航班班次,最后一季度结算时可补齐其他季度的财政补贴。

(二)各申请单位应于结算期满10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文体局申报补贴。申报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申请原件、航班往返旅客数据、航班航程时间、银行账户、团队旅客酒店住宿凭证、景区点游览凭证、航线执飞满一年的航班汇总数据(含航班航程信息及往返入境旅客量信息)。逾期未报送的,不予以受理。市旅游文体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拨付工作。

(三)新开境外航线航班补贴和入境境外旅客量补贴资金的归属。

包机公司与航空公司签订包机合同,采取整机包用或全座舱包用方式运营的航班,包机公司全额享受。

航空公司自营的航班,航空公司全额享受。

有专门合同约定的,采取其他方式运营的航班,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当年和第二年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并全额追回当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航线执行期少于1年,且平均每周少于1班,将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予以不定期直飞航线补贴,企业前期按定期标准已获得的补贴,须退回多得部分款额。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由运营该航线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向市旅游文体局提出补贴申请,按“一事一议”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一)培育期已满3年,第三年年平均客座率在60%以上,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50%以上,需继续扶持的境外定期直飞航线(不含港、澳、台地区);

(二)实施第五航权至第七航权定期直飞的特殊航线;

(三)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及对本地经济具有重要促进意义的定期直飞航线。

第二十条  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应在航线航班开飞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文体局提供包机合同原件、国家民航局批复的航班时刻明传电报以及航线相关信息报备。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纳入市旅游文体局部门预算。市旅游文体局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申请的财政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符合条件的,由市旅游文体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扶持政策年度预算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文体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办法发布前已按相关航空奖励政策签订的合同协议继续执行。2019年3月29日印发的《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海府办〔2019〕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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