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临时建设监督和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结合秀英实际,印发《海口市秀英区临时建设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口市秀英区临时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监督和管理,规范临时建设工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单位或个人因临时建设需要,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取得相关土地证明且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或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放置可移动集装箱房或集装箱货柜等不属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无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遵守事项详见附件告知书内容。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所占用的临时建设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管理、监督,应坚持“规划管控、功能控制、属地监管、严明执法”的原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临时建设的批后监管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临时建设的违法查处工作。
在受理当事人临时建设工程申请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核批、公示、方案修编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结期限)审核项目合法性、现场踏勘并征求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是否准予临时建设工程的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临时建设工程涉及资规、消防、林业、交通、旅文、环保、水务、住建等部门的,应满足相关条件和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无意见。
临时建设工程经审核材料齐全,方案内容基本合理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截止无异议的按程序报送区政府审定。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审批范围:
(一)属项目简易配套用房及简易附属设施类,如简易临时工棚板房(管理用房)、小区电动车棚、学校临时板房、医院临时板房、围墙等;
(二)民生类及公共服务设施类:关乎民生需临时建设的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设施类的工程;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网点和产业类临时建设或配套的商业娱乐建筑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仓储用房、厂房、农贸市场、夜市、4S店、油汽站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
第五条 临时建设工程审批程序:
(一)项目简易配套用房及简易附属设施类实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即开工。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方案文本内容需达到建设深度)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局当日内完成备案。
(二)民生类及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经审核材料齐全,征得职能部门同意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并根据会议纪要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网点和产业类临时建设或配套的商业娱乐建筑和设施项目经审核材料齐全,征得职能部门同意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根据会议纪要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或构筑物高度≤9米,层数≤3层(不上人屋面);
(二)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
(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规模、间距、结构设计、消防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不得建设地下室;
(五)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临时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图等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方案由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并依法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建临时建设工程: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五网建设控制范围内以及生态保护区、核心功能保护区范围内的;
(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四)占用城市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六)海岸带200米范围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对项目进行放线及验线工作。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审批单位通知提前终止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届满前30日内自行拆除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应当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之前自行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具体应用问题由秀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