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随着海南省建设自由贸易区(港)国家战略出台,海口市政府于2021年11月12日对《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重新进行修订并印发,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为了更好推进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原有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改革背景下的新常态,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未纳入概算批复,无法保障;建设资金无法直接拨付国有企业(业主)等问题在推进过程中凸显工作短板,我委针对上述情况拟对《海口市秀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行调整、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
(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三)《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四)《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五)《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
(六)《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七)《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海府办规〔2021〕8号)。
三、修订过程
我委认真做好修订《管理规定》的基础性工作,搜集了省、市相关的项目管理资料,借鉴总结有益经验和先进做法,及时对接上级部门了解掌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相关新的举措等,于2021年12月份形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根据各相关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我委及时研究,在充分采纳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管理规定》,于2022年2月初形成了报请区政府的《管理规定》(送审稿)。
根据2022年3月18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要求,我委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规定》,并根据《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和前置法律审核。
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出台后将更加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便于统筹项目资金安排,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规定》共七章,四十七条。旨在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优化流程,引入激励机制,提高项目建设各方的参与积极性,高质量齐心谋划和实施项目建设。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政府投资的方式、范围以及各项目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主要是明确列入储备、预备项目以及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流程。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主要明确对项目可研、概算进行审批的流程、以及可实行审批从简原则的情形。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主要明确项目的工期管理、调整投资概算的流程、进行工程竣工决算的内容等。
第五章 资金安排与管理,主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方式、以及申请项目前期费用和工程款的流程。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主要明确各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要求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主要明确规定的解释单位、有效期。
五、新旧政策差异
《海口市秀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稿)共分为四十七条,与原《管理规定》对比,主要修改的内容体现如下:
(一)增加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逐步实行分级切块管理,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由各镇(街)自行安排项目,由其结合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报区发改部门纳入投资计划,区发改部门视项目推进及考核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资金。”
(二)修订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社会经济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后增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征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征拆费用纳入投资估算。”
(三)增加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每月2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应将项目进展情况与项目年度预算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
(四)修订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后增加“对于国有企业为业主单位的项目,建设资金由区发改部门下达给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将资金拨付给项目业主(区属国企或事业单位)或依据代建单位对项目进度的审核意见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五)修订第四十条“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相关规定拨付前期费用和工程款。”后增加第四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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