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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48-7/2023-13475 分类: 秀英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秀英区各部门 成文日期:
名  称: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3-10-17
文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有效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机关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秀英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海口市秀英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农村集体留用地的管控,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留用地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管理,确保农村集体留用地的高效利用,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的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土地性质的留用地和征收为国有无偿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性质留用地。

第三  留用地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开发利用,可用于商业服务业、工矿、仓储或住宅(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买卖、出租、转让、抵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不得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五条  由区发改委牵头成立我区统筹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资规局秀英分局、市综合执法局秀英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秀英分局、区项目办(土地征收办)、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工信局、区司法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以及区属国有企业等,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留用地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招商、建设运营等环节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区统筹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和推动全区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等重点工作,并做好日常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留用地开发利用

第六条 留用地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依法利用、集体决策、有利于民的原则。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留用地开发利用,是指已经登记发证尚未开发的留用地,可采用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进行开发。

开发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实际自行选择,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留用地开发原则上用于发展国家、省、市鼓励产业,鼓励与区属国企等市场主体合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就留用地开发利用、产业类型、规划建设标准等,征询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市资规局秀英分局等相关单位和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的意见,根据各部门的产业发展建议指引对留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九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表决通过后,通过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并通过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一) 自主开发是指村集体自行开发留用地的一种操作模式自主开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金、人员等条件,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设立的全(独)资公司、企业使用本集体的留用地进行开发。条件具备的可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 合作开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对象依照约定对留用地进行合作开发的一种操作模式。合作对象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合作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持股比例、运营管理和开发时序等内容,其中持股比例不低于土地评估价所占总投入的比例。

尚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留用地,应优先通过盘活存量、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用地问题,确实无法落实,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用手续。

第十条  留用地开发利用时根据村集体意愿需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参照省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镇(街道)用地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对留用地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组织并指导留用地所属的村级经济组织制定《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内容需涵盖开发利用方式、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建设模式、利益分配等。

留用地具体地块的开发方式、项目引进、开发利用方案等内容的确定,依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民主表决后进行申请,形成的书面材料报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留存由所属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区统筹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十二条  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资规局秀英分局、区住建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商务局、区项目办(土地征收办)等部门及留用地所镇政府(街道办)建立秀英辖区范围内相关台账(包括但不限于留用地预留面积、地块落实以及最终核定面积和建设项目的性质、建筑面积、设计方案等)并建立留用地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主动与区商务局对接和推送辖内留用地信息,利用留用地承接符合条件的优质产业项目,市资规局秀英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秀英分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完善相关手续,促进留用地及时高效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委托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等方式,对产业落后、利用低效、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留用地一起进行统筹整备,由受托区属国有企业具体负责土地整合清理、产业规划、前期开发、招商引资、土地入市和物业管理等工作,实现统一招商、统一入市,提升土地利用效益,促进产业升级转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留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应当录入农村集体“三资”服务管理平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区农业农村局加强监督和指导。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报送留用地上物业建设、留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

第十六条留用地开发主体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四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留用地批复、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项目建设报批报建手续等),同时将“四证”复印件及有关材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留用地开发主体(用地单位)不得虚假宣传和违规发布广告。“四证”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建设资金监管手续的,不得对外开展营销等招商活动。留用地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对项目的营销活动负有监督、举报责任。

留用地开发主体应建立相关公示制度,对项目的经营交易行为建立完整、清晰的工作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收据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已登记办证但尚未开发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对留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确不具备自主开发能力,又无法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的,可以参照本暂行规定第十条以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或者第十四条委托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等方式开发。

已开发但未能有效推进的留用地,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属自主开发的,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批准文件履行相关职责;属合作开发的,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合作开发主体(用地单位)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已实际构成闲置的留用地,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十留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性质和容积率由区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建筑性质、形式、结构和风格等,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取得规划许可证。

十条市资规局秀英分局、区住建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区项目办(区土地征收办)等部门要加强对留用地项目建设审批环节的审核把关和全过程监管指导,对有违反规定开发的项目,依法通过行政审批、竣工验收

二十一属地镇(街)是留用地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留用地开发利用的业务指导。对未经依法申请办理,违法开发建设留用地项目或者是非法转让、非法销售及变相销售留用地项目物业使用权等行为,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发留用地获得的收益,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并设专账管理,定期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益使用情况。对留用地的相关资产、收益、支配的管理,按照集体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留用地资金收益使用和留用地项目实施的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确保财务管理使用规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

未经依法申请办理使用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与用地单位私下签订土地出让、置换、作价出资(入股)等合作开发协议。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在留用地公开交易及后续开发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涉嫌违纪违法,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区发改委牵头,区商务局、区项目办(土地征收办)、市资规局秀英分局、区科工信局、区卫健委、区教育局、区旅文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金融办、镇政府(街道办)等单位配合,探索搭建留用地信息管理平台,相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共享留用地存量资源、招商引资情况、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等重要信息,并定期更新发布,以便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等多方高质高效开发利用留用地。

第二十五条留用地安置、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等,省、市既有相关规定已明确的,从其规定;省、市相关规定未明确的,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已办理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参照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纳入城市更新改造的留用地,参照市、区城市更新政策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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