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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48-7/2022-03854 分类: 秀英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秀英区禁毒办 成文日期: 2020-06-19
名  称: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打击毒品违法 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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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打击毒品违法 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口市秀英区打击毒品违法

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机关各单位:

经区政府批准,现将《海口市秀英区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秀英区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举报、查处、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和《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侦办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中取得成绩的本辖区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有功人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各街镇禁毒办公室和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应当开设和公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电话、QQ、微信、邮箱,明确举报受理的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将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整理归档,及时汇总至分局禁毒大队。公安分局禁毒办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安排有关办案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置。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符合以下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本辖区行政区域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向本辖区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

(四)其他符合奖励情形的。

第五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优先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六条 举报人向本辖区公安、司法机关或禁毒组织举报毒品犯罪,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折合海洛因(下同)5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人民币(下同)1000元以下的奖励;缴获毒品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50克以上10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00克以上10000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五)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000克以上,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奖励。

(六)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摧毁毒品加工窝点并现场缴获毒品,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50000元以下的奖励。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摧毁毒品制造工厂并现场缴获毒品,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七)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枪支的,缴获制式枪支1支奖励10000元;缴获仿制枪支1支奖励5000元。缴获其它危爆物品的,公安机关可视情况进行奖励。

(八)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被确立为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的,可以奖励100000元;被确立为海南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的,可以奖励50000元。

根据举报线索,在物流寄递和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缴获毒品但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九)以上奖励不累计叠加,以最高金额奖励办法为准。

第七条  举报吸食毒品案件线索的,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本辖区公安机关每抓获一名本区吸毒人员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二)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本辖区公安机关每抓获一名本区吸毒人员并执行社区戒毒措施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500元;

(三)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本辖区公安机关每抓获一名本区吸毒人员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奖励5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奖励8000元。

(六)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20人以上的,奖励10000元。

(七)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的,奖励10000元。

(八)以上奖励不累计叠加,以最高金额奖励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辖区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办案单位奖励:

(一)公安、司法机关每侦破零包毒品案件中,每刑拘1名犯罪嫌疑人奖励办案单位人民币8000元,由单位根据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自行分配给有功人员;

(二)公安、司法机关每侦破重特大毒品案件(海洛因十克以上)或团伙贩毒案件中,每刑拘1名犯罪嫌疑人,奖励办案单位10000元,由单位根据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自行分配给有功人员;

(三)公安、司法机关每侦破1起省级目标案件,奖励办案单位人民币30000元,由单位根据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自行分配给有功人员;

(四)公安、司法机关每侦破1起部级目标案件,奖励办案单位人民币50000元,由单位根据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自行分配给有功人员;

(五)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过程中,摧毁毒品加工窝点并现场缴获到毒品的,奖励办案单位人民币10000元,由单位根据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自行分配给有功人员;

(六)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过程中,摧毁毒品制造工厂并现场缴获到毒品的,奖励办案单位人民币30000元,由单位根据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自行分配给有功人员;

(七)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过程中每缴获一支枪支,经鉴定具有杀伤力的,奖励办案单位人民币5000元,由单位根据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自行分配给有功人员;

(八)以上奖励除第七条以外均不累计叠加计算,以最高金额为准。

第九条  奖励申报步骤

(一)奖励申报应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并由区公安分局发放奖金;

(二)每月的20日前,公安、司法机关各办案单位将本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及入所回执、本月执行社区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决定书复印件、本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吸毒人员的行政拘留决定书复印件及入所回执、本月执行逮捕的毒品犯罪嫌疑人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统一报送分局禁毒大队,分局禁毒大队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处罚决定进行复核;所有数据以录入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系统内为准。

(三)经复核符合奖励办法规定需要给予办案单位或个人奖励的,由办案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申请表》或者《破获毒品违法犯罪奖励申请表》,按照本条第一项报批。获批后,区公安分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奖励款拨至办案单位,奖励个人的奖励款由填报单位发放。

第十条  联合侦办毒品犯罪案件的,不重复奖励,奖金数额平均分配给办案单位。奖励事项由案件主办单位或由联合侦办单位商定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一年度举报和案件侦办情况编制预算,纳入区禁毒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区禁毒委员会加强对禁毒奖金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对挪用、截留、克扣奖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伪造奖励事项,骗取、冒领奖励款项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办案单位、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对举报人、参与侦破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有功人员予以保护,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信息资料,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海口市秀英区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秀府办〔2018〕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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